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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放開入學年齡限制更符合法律的要義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28 15:06:14


  當年8月31日年滿6周歲的兒童才能上小學,一直以來被視為法律的規定,應當說,這是個誤讀。《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這個規定的本義,并不是限制兒童入學年齡,而是對兒童接受國民教育權利保證的強制設計,即年滿6周歲的兒童,沒有特殊原因,必須上學。而反過來講,不滿6周歲的兒童有接受教育的選擇權利,可以選擇不入學,但選擇入學并不違背本法。換言之,一刀切禁止未滿6周歲兒童入學以本法作為依據,并不充分。

  兒童到底什麼年齡入學合適,并沒有一個准確的年齡界綫,總的來說不宜過早,也不宜過晚。特別是不能過早,因為過早入學,孩子身心發育跟不上學習應具備的生理條件,有害而無益。如,有的孩子年齡小,接受能力差,學習跟不上,對個人自信心是個很大的打擊。而過晚入學,可能會加大家庭經濟負擔,加上我國教育的周期長,由此,很多家長擔心可能影響到孩子的未來。

  所以,從實踐來看,6歲上下入學相對合適。但是,每個孩子的情況并不都一樣,以入學一個時間節點,設置統一的年齡標准,便顯得簡單而機械。比如,有的孩子生理與心智發育較早,雖然在開學季不滿6周歲,卻不影響就讀學習。簡單以一個時間點為入學標准,缺少是否適合就讀條件考量的彈性,反而容易催生出一些負面的社會效應,如,每年9月1日前扎堆剖腹產現象。

  放開入學年齡限制,更符合法律的要義。《義務教育法》的本義,是保障國民接受基本教育的權利,包含具備條件必須接受教育的“強制”和符合條件接受教育的“自願”,這也決定了教育層面應更務實,對不滿6周歲孩子申請入學建立一個綜合條件考察標准,如,滿5周歲半孩子的身體、心智發育水平、學習基本自理能力,向家長提出是否適合入學的建議,以取代“唯年齡”的單一標准,以求得孩子入學利弊的公約數,引導孩子家長更理性地對待孩子入學年齡,保證孩子符合條件能够入學。同時,又要防止放開限制後入學低年齡化的盲目衝動。

  總之,教育部放開入學年齡限制不是目的,放手給地方教育機構根據孩子的特點與實際,更好地調節入學年齡差異,充分保障兒童受教育權利,才是根本。(來源:信息時報 作者:木須蟲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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