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購買到一瓶過期僅1分鐘的酸奶,索賠1000元……2022年8月底,這則消息引發網友的關注和討論。
“食品安全大於天”,食品保質期的截止時間究竟如何確定?食品經營者在保質期方面應注意哪些問題呢?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就這些問題采訪律師,請其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此外記者檢索相關案例注意到,并非所有買到過期食品的情況都能獲得懲罰性賠償,那麼法院作出相應判決的依據又是什麼呢?
4.9元購買酸奶,過期1分鐘索賠1000元
據浙江金華市婺城區司法局公布的信息,2022年8月下旬的一天,小李到超市購物,走到酸奶銷售專櫃前,順手選了一瓶標價4.9元的酸奶。結賬後,小李看了一眼收據小票,上面顯示結賬時間為晚上8點29分。小李又看了下酸奶瓶,保質期為21天,截止時間到當晚8點28分。
“就算是一分鐘,也是過期了呀”,小李提出索賠1000元的要求。但超市表示,“退貨可以,賠償沒有”。為了這件事,雙方多次交涉,但始終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小李認為,銷售過期酸奶,就是超市的責任,他決定要為自己討個說法。於是,他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賠償1000元。法庭將案件委托給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在調解員的勸說下,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和解,由超市賠償小李4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