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揚:民告官案件可異地審判 防地方非法干預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3-29 16:50:31  


   中評社香港3月29日電/被公眾形象地稱為“民告官”的行政審判,將通過異地審理的方式,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第五次全國行政審判工作會議上表示,人民法院正積極推進行政案件管轄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通過加大指定管轄、異地審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預,為行政案件依法獨立公正審理提供制度保障。 
  
  據東方網報道,專家指出,地方法院的人、財、物諸方面都依賴於本地同級政府,在審理當地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時難免心存顧慮。立案難、審理難和執行難的現象,在行政審判工作中相對突出。 
  
  根據這項行政案件管轄制度,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經原告申請、基層人民法院提請或者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將案件指定到本轄區內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審理,實行異地管轄。 
  
  肖揚說:“這可以起到用較小的代價,解決長期困擾行政審判問題的作用,對於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審判意義重大。”據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相關司法解釋。 

  此前,這項改革已在浙江等地試行。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應勇介紹,浙江的嘗試,始於2002年該省的台州市中級法院。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中院提起行政訴訟。中院根據就近、方便原告訴訟並有利於減少干預的原則,隨機指定某一異地基層法院管轄。 
  
  有的法院怕得罪政府或有關行政機關,不敢行使司法監督權;一些地方限制當事人訴權的“土政策”還沒有徹底清除。要切實解決行政案件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及時受理,導致行政相對人“告狀難”的問題。 
  
  正在北京召開的第五次行政審判工作會議上,談及“民告官”的“告狀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如是說: 
  
  行政訴訟,讓公民可以在法庭上與行政機關“對簿公堂”,反映了公民法律地位的提高,展示了人民當家作主的精神。在當前的司法環境和社會環境下,老百姓打行政官司壓力大、難度大。不少群眾既對法院是否“官官相護”、能否秉公執法心存疑慮,又對獲得公正裁判充滿期盼。 
  
  這些年來,我國行政審判工作的審判領域不斷拓寬,案件類型不斷增加,司法能力不斷增強,有力地保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可以預見,人民群眾通過“民告官”這一訴訟管道解決行政爭議的情況將會越來越多。 
  
  與此同時,我們也要深刻認識到,當前行政審判工作還存在一些不相適應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有些法院的領導同志,對行政審判工作認識不夠,導致少數法院行政審判機構不健全、審判力量不足、隊伍不夠穩定、審判人員整體素質不高;有的法院認為行政審判難度大、風險大,怕得罪政府或有關行政機關,不敢行使司法監督權;有的法院明知行政行為違法,卻違心裁判,違法辦案,矛盾上交;有些行政案件品質還不高,個別案件久拖不結;一些地方,還不同程度地存在非法干預行政審判的現象,限制當事人訴權的“土政策”還沒有徹底清除等等。 
  
  行政審判中,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對人一方處於弱勢,另一方行政機關則處於相對強勢地位,人民群眾對於公正的期待尤為迫切。如果行政審判的品質和效率不高,不僅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保護,行政爭議得不到及時解決,增加民怨,加劇矛盾,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而且會嚴重損害法律的尊嚴和人民法院的權威,甚至使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喪失信心,對社會的公平正義產生懷疑。 
  
  專家呼籲:"紅頭文件"也應"當被告" 
  
  “17年的行政訴訟實踐證明,現行的行政訴訟範圍客觀上限制了法院的受案範圍,也限制了原告的訴權。” 
  正在召開的第五次行政審判工作會議上,特邀參會的行政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不無憂慮地說。17年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於1990年10月正式實施,標誌著我國的“民告官”行政訴訟制度正式建立。 
  
  馬懷德認為,現行行政訴訟受案過窄,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有效處理行政爭議均很不利,也難以發揮行政訴訟制度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他呼籲:“應當在行政訴訟法現有規定基礎之上,改革行政訴訟制度,逐步擴大行政訴訟範圍,更好地規範行政行為,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而最為迫切的,是將“紅頭文件”納入行政訴訟範圍。一些被濫發的“紅頭文件”公私不分,給群眾帶來困擾,擾亂了當地正常生活,屢屢被媒體曝光:有的縣政府遷址後,為了有利新縣城招商引資,專門出臺政府檔,要求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統一在新縣城購買經濟適用房;有的地方政府下發“紅頭文件”,指定下屬單位喝某一牌子的酒;有的地方規定計程車必須到其指定的部門維修;還有的地方規定下屬手機必須用某種彩鈴…… 
  
  馬懷德認為,首先要將這些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範圍,避免各類“紅頭文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的普遍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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