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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筱萸資料照片。 |
中評社香港6月12日電/6月8日是國家藥監局原局長鄭筱萸10天法定上訴期的最後一個工作日。記者昨天從有關渠道獲悉,鄭筱萸已正式提出上訴請求,此案進入二審程式。鄭筱萸的命運目前暫未定局。
京華時報報道,鄭筱萸在上訴書中稱,自己在案發後有“主動坦白”、“認罪態度較好”等法定可以從輕的量刑情節,而一審作出的死刑(立即執行)判決“量刑過重”,希望二審法院考慮這些情節,酌情對一審判決做出改判。
記者了解到,一審判決在認定鄭筱萸受賄、玩忽職守罪名成立的同時,也認定鄭筱萸具有“主動坦白”、“認罪態度較好”、“主動退繳贓款、贓物”等法定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之前的報道也曾披露,鄭筱萸在“雙規”時,有關部門只掌握其100多萬元的涉嫌受賄數額,但鄭筱萸到案後,主動交待了其他300 多萬元的受賄事實。
5月29日,鄭筱萸受賄、玩忽職守案在市一中院宣判。最終,鄭筱萸被判死刑。法院查明,鄭筱萸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649萬餘元。
另外,鄭筱萸玩忽職守,致使部分藥品生產企業使用虛假申報資料卻獲得了藥品生產文號的換發,其中6種藥品竟然是假藥。
法庭認為,鄭筱萸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嚴重破壞了國家藥品監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犯玩忽職守罪,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遂依法作出死刑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