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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明確新型受賄刑事案法律適用問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7-08 17:06:49  


兩高發佈的《意見》指出,以交易形式收受財物,與直接收受財物相比只是手法上有所不同,性質上都屬於權錢交易。人民網圖片
  中評社香港7月8日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各種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具體意見。這是繼中央紀委下發《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之後,為依法懲治受賄犯罪,推動反腐敗鬥爭深入開展的一個重要舉措。

  這一《意見》共規定了十種行為的定性處理問題:一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二是收受乾股問題;三是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問題;四是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問題;五是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六是特定關係人“挂名”領取薪酬問題;七是由特定關係人收受賄賂問題;八是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問題;九是收受財物後退還或者上交問題;十是在職為請託人謀利,離職後收受財物問題。此外,《意見》最後一條還規定了關於正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問題。

  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具體界定,是當前辦理腐敗案件極為複雜的一個問題,《意見》指出,第一,以交易形式收受財物,如以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或者以高於市場價格出售的方式買賣房屋、汽車等物品,與直接收受財物相比只是手法上有所不同,性質上都屬於權錢交易,可以認定為受賄。

  第二,考慮到這類交易行為的對象多為房屋、汽車等大宗貴重物品,如簡單規定以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或者高於市場的價格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達到受賄犯罪的定罪數額起點的,都將構成受賄犯罪,則有可能混淆正常交易與權錢交易的界限,也不利於控制打擊面。為此,《意見》規定了“明顯”低於或者高於市場價格的限制性條件。

  第三,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以交易形式收受財物,行為人實際獲取的好處是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以此認定受賄數額符合刑法規定。

  第四,考慮到市場經濟條件下優惠讓利是一種正常而普遍的銷售方式,《意見》明確,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各種優惠交易條件,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於受賄。

  《意見》規定的問題,都是案件查處中經常遇到、存在異議的問題,對這些問題提出明確處理意見,有利於及時查處、依法懲治各種新類型受賄犯罪活動。同時,《意見》對各種具體受賄行為的細化以及罪與非罪的界定,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經濟生活和社會交往劃出了清楚的邊界,有利於國家工作人員統一認識,增強自律意識,提高防範類似行為發生的警惕性,因而具有重要的教育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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