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的文章則說,檢察官對證人的訊問,可以花時間、用各種合法方式,不管是投其所好、或是攻其弱點,突破其心防,藉此取得真實的證詞;唯有證人的誠實證詞,才有助於發現事實真相。而發現真實,並做出合於情理法的判斷,便是司法存在的價值。如果是誘導所得證詞,等於檢調在未訊問前已先有定見,只是需要證人“投我所好”的說詞來滿足自己的結論,就失去證人協助調查的功能。更有甚者,如果用故意曲解或虛構的方式製作筆錄,無異裁贓構陷,檢察官必須負法律責任。
以侯寬仁的學識、經歷、經驗,不可能不知道這樣構陷馬英九,不僅違背法律專業知識,還知法犯法,但是,他爲何要做出如此類似的舉動來呢?如果非要解釋清楚的話,只能說他有三種可能:一,已被極端的意識形態支配!對馬英九恨之入骨,爲此寧可抛棄一切正義與道德,抛棄法律。二,受到高度的政治壓力,不可掙脫,只能違心地做下去。三,起步就錯了,不願意面對失敗,非要表示出自己的正確來。我們認爲,第一種與第二種的可能性最大!一言以蔽之,侯寬仁在利用司法制度追殺馬英九,肆無忌憚,極度放縱!
由此可知,馬英九問鼎2008年大選的道路不平坦,危機四伏,殺手遍地,這樣來形容一點也不誇張!侯寬仁可以站在一個檢查官的角度,施行殺手的職責,多麽可怕!暗中謀算者可防,公開取首級者如何防得了?
附錄:吳麗洳筆錄與偵訊譯文出入對照表:
◎問題
既然前月底就申請,月初就撥款有預支的性質,是不是表示具領以後還是要用在因公使用的用途?
.筆錄記載 吳:是沒錯。
.譯文摘錄 吳:這我不清楚,其實市長他應該也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
◎問題
既然這個公函要“注意有無於月初尚未發生即先支付情事”,是否表示之後10號左右提出領據列報的巿長特別費,巿長已經有因公支用之事實發生,才來申請?
.筆錄記載 吳:是的。
.譯文摘錄 吳:我都完全忘記了。
◎問題
如果發現巿長並沒有使用或全數使用,你們會在黏貼憑證的相關欄位來核章嗎?
.筆錄記載 吳:如果巿長蓋了領據,我們當然相信巿長,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條,他要對原始憑證負真實性的責任。
.譯文摘錄 吳:理論上他們市長室的人如果蓋出來,我們就蓋嘛,就是像支出憑證第三條嘛。(註:偵訊提問檢察官為侯寬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