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11日電(評論員 張沐)今年,既是中國人大、政協的換屆年,也是社會立法全面推進的重要一年。其中包括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法、慈善事業促進法在內的法律6部,行政規章16個,部門規章22個。據悉有關社會民生的立法專案將有44項之多。專家建議,在尊重保障人權成為一項憲法原則後,各項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均應當與修改後的憲法保持一致,並及時補充修改完善。
經濟立法和社會立法,是指在中國法律體系劃分的七個部門法(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式法)中,有關經濟法的立法和有關社會法的立法。
社會立法最初是指保護處於經濟劣勢狀況下的群體生活安全所進行的社會安全立法,例如救貧法、社會救助法、社會保險法、工會法、工廠法等,主要著眼於解決已經出現的社會問題;以後逐步發展,將預防社會問題的立法也包括在社會立法範圍內,因而如親屬法、婚姻法、優生保健法、環境衛生法、職業訓練法、居民住宅條例及其它一切有關社會福利的法律法規都屬於社會立法的範圍。這實際上擴大了社會立法的範圍,一般稱之為廣義的社會立法。而狹義的社會立法是不包括社會福利立法這一部分,主要只包括社會救濟和處理社會問題的這部分的立法。
過去,中國經濟與社會發展呈現“一條腿長、一條腿短”的失衡現象,不僅在現實社會格局中普遍存在,在立法領域也同樣存在。為規範勞動關係、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特殊群體權益保障等方面而進行的社會立法,長期處於相對滯後與緩慢的狀態,從而逐漸演變成了構建和諧社會的制度性瓶頸。據統計,近20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總計立法341件,其中經濟立法107件,占36.5%;社會立法16件,僅占4.7%。
造成經濟立法與社會立法“一手硬、一手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立法上看,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所長、研究員李林認為主要有四點:
第一,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立法思想指導下,存在重經濟發展、輕社會保障的立法觀念。
第二,經濟立法在總體上可以直接保障和促進生產力發展,產生明顯的經濟效益,立法投入少而產出多,執法成本低而經濟效益高。且經濟立法可以產生GDP,可以出政績,決策者、立法者、執法者、司法者等容易對經濟立法產生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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