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2月5日電/《瞭望》新聞周刊刊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文釗及法學院研究生張偉的文章指出,以大部門體制爲核心的政府機構改革將目標明確、通盤規劃、穩步推進。全文如下:
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探索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激起黨政官員、專家學者、社會民衆、新聞媒體等衆多階層的多重想象與期待。
新一輪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將以第六次政府機構改革爲先導,依托大部門體制重構政府權力結構和組織體系。最後的方案雖然只有等到3月份的“兩會” 才能公開,而各種信息已將可能要組建的“大部門”勾勒出了一個梗概。種種迹象表明,大部門制的改革,將按循序漸進原則,逐步解决當前行政體制運行中存在的一些根本性問題。
大部門體制改革將循序漸進
從目前來看,大部門體制不會一步到位,只會是選擇試點部委,積累經驗,逐步推進。經驗可以積累,改革不容試錯,否則引發政策回潮,容易導致大部門體制改革的步伐受阻或者使大部門機構改革方案半途夭折。因此,以大部門體制爲核心的政府機構改革需要目標明確、通盤規劃、穩步推進。
首先,大部門體制變革一定要自上而下進行,對于任何的自下而上方式進行的試驗都要慎重。行政管理體制是縱橫交織的職權分配,要求的是統一、協調,如果中央沒有進行部門整合而地方先行,在現有的行政體制下勢必造成政策執行上的上下不一致、政令中梗阻的狀况發生。
其次,構築大部門體制需要對政府機構設置進行通盤考慮,充分考慮管理要素、行政任務和實際需要。大部門的設置要把破除部門利益、裁撤冗餘的議事協調機構、减少部門行政副職等問題作爲統籌的要點,放在重塑政府權力結構的大目標下進行衡量。
市場經濟國家的政府組成部門大多都維持在15個左右,基本上都是按照管理要素將密切相關的行政事務劃分幷設置爲一個部門。但是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不同的國家所面臨的行政任務是不同的,更何况執行這些任務的方式還受政治體制的影響。任何政府機構的規模與組織都必須與其面臨的制度環境、社會需求和曆史趨勢相適應。部門職能整合、機構裁撤只是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的手段,不是最終目的,部門的數量也不見得就是衡量機構改革成功與否的標尺。部門的數目多少,取决于政府事務的範圍和部門設置的組織方式、行政程序以及規模大小,這些都與職權劃分的原則有關。部門設置要專業性與綜合性相結合,不能惟“大部門”是瞻,而應效能型與協調性相統一,不能顧此失彼。
第三,處理好集權與分權的關系。職能整合、權力集中可以帶來高效的行政决策,但是必須與機構分權、組織分權、地方分權相結合。
大部門體制改革也需要同事業單位改革同步推進,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社會中介組織分開的原則進行。
同時大部門內部可以按照“决策、執行、監督”的行政分權原則進行職能機構的配置和設計,重構政府組織體系,適應新一輪的行政體制改革目標。
第四,處理好大部門改革的通盤規劃與分步驟推進改革方案的關系。探索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是政府體制改革的戰略選擇,應當本著科學、嚴謹的態度做好整體方案,明確大部門體制改革的目標和方向,而不能采取沒有明確的整體方案和目標的“先進行試點”的操作方法來推進,避免大部門體制改革在與部門利益博弈的過程中半途而廢。同時也應當考慮到大部門體制推行的複雜性,克服部門利益膨脹的弊端,同步推進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管辦分離等制度,制定出一個先易後難、先整合後精簡的分步驟推進的改革計劃。
第五,發揮民主决策、科學决策機制,促進公衆參與。行政决策程序要公開、透明,摒弃過去若幹次機構改革决策的神秘主義做法,充分吸收專家和相關人員參與,進行民主商議和科學論證。行政過程的透明化實際上更有利于决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避免利益集團的幹擾,從而獲得更多的理解和正當性。
此外,政府機構改革應當循著法制的軌道來開展,不僅應將“大部門模式”的機構改革成果法制化,更應當加快行政組織法制建設的步伐,適時修訂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爲建構法治政府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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