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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問責 “戒尺”更嚴 領導幹部能上能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5-07 15:36:23  


 
  公務員不是鐵飯碗 

  ● 建立引咎辭職制度,解決領導幹部“能上不能下”問題 

  從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頒布施行起,我國公務員制度在設計、實施到完善等方面,都一直致力於通過健全科學的管理機制,以去除以往能進不能出、能上不能下、“鐵飯碗”、“鐵交椅”等“機關病”。 

  一方面,除建立退休、升降、交流等制度實現公務員的正常交替更新外,公務員制度還特別設立了辭職辭退制度,使機關人事管理不再死水一潭。另一方面,公務員制度中的廉政約束機制也逐步發揮“威力”。這主要體現為有關公務員紀律、處分和迴避制度以及對領導和“熱點”職位有計劃地輪崗,對有親屬關係的公務員在任職和執行公務時實行迴避等,加強了對公務員的有效監督。 

  2005年頒布的《公務員法》更是突出了對公務員的嚴格管理:除規定了嚴明的行為規則和考核、懲戒制度外,還規定了公務員9項基本義務、16項基本紀律,進行嚴格考核,而考核結果則與職務的升降、與漲工資發獎金以及辭退相掛鉤;違反紀律的要受處分。 

  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的辭職,是公務員根據本人意願,辭去所擔任的職務,離開公務員隊伍,解除與所在機關的任用關係的行為。既包括辭去公職,又包括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辭去公職和自願辭職以及領導成員的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針對領導幹部辭職,《公務員法》第82條規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應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但辭去領導職務與辭去公職不同,公務員辭去領導職務後還保留公務員身份,還可能安排別的工作。 

  在國外,引咎辭職是選舉產生的政治官員的一種自責行為。而在我國,官員的引咎辭職是近年才發展起來的一種黨政領導幹部承擔責任的方式。早在2002年中央頒布實施的《幹部選拔任用條例》,就對領導幹部引咎辭職作了明確規定。 

  “《公務員法》在此基礎上,將引咎辭職制度法制化。因此,引咎辭職既有政治性,又有法律性,可以說是一種政治法律責任,這是我國法律責任體系中一種新的責任制度。”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劉旭濤表示,建立引咎辭職制度,從法律上解決了長期困擾人事管理中領導幹部“能上不能下”的問題,為建立一支適合新時期任務的領導幹部隊伍提供了法制保障。 

  專家認為,引咎辭職制度不同於公務員因自己直接的違法違紀行為導致的帶有強制性的紀律處分和法律制裁,而是在領導成員的行為尚不夠紀律處分和法律制裁的情況下承擔政治責任的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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