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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集體談判”納入法律條文 內地首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7-31 17:41:29  


  中評社香港7月31日電/昨日,深圳市總工會召開新聞發布會,詳細解讀將於明日實施的新修訂《深圳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總工會工會法>辦法》。據介紹,該辦法為中國內地首部將“集體談判”一詞納入相關條款中的法律法規,同時其以法律的形式確定工會為“法定組織”、明晰工會權責、實行工會崗位津貼、確立公開譴責制度等均為首次,對於促進工會發揮維權作用具有突破性意義。

  高管及家屬不得進工會核心

  廣州日報報道,該辦法首次對工會定義為法定組織、明晰了工會的具體權責。而如果企業發生污蔑詆毀工會等侵害職工權益行為而經勞動部門責令整改未改正的,上級工會可對該用人單位通過媒體曝光的方式對其進行公開譴責。

  頗為引人關注的是,該辦法首次明確了用人單位領導高層及其親屬不得擔任工會要職,這意味著明日開始不少工會組織的管理人員將重新洗牌。其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同類職務人員和人事部門負責人及其在本單位工作的近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工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委員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成員”。

  深圳市總工會法律工作部部長張友泉表示,該法律實施生效後,“左手”打“右手”的尷尬將不復存在。

  不得拒絕或拖延集體談判

  此外,該辦法首次將“集體談判”回歸其法律含義本身,將極大有利於協調勞資關系、維護工人權益。

  張友泉指出,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在地方立法中首次出現“集體談判”這一用語,使得勞資雙方的利益沖突回歸本原。他說:“勞資雙方的利益沖突客觀存在,并且十分激烈,這一點不容回避。新辦法體現了勞資雙方利益博弈的真實境況,短時間局部的矛盾沖突,是為了促進未來深圳長久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在這個層面上意義非凡。”

  據了解,本月24日,經過歷時一年半之久的集體談判,沃爾瑪工會與公司方雙方首席代表簽訂了一份涉及沃爾瑪在深8300多名員工有關薪酬休假、福利培訓等切身利益的集體合同。而且根據該集體合同的合同附加約定,今後3年,沃爾瑪公司每年的員工工資比上一年度平均增長9%;公司每年提供相當於上一年公司員工工資的1%作為當年公司員工有關升職或特別調薪之用。

  而該辦法的實施則首次從法律的角度推動“集體談判”的有效開展。其明確了如何處理談判僵局,“工會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除因不可抗力,不得拒絕或者拖延進行集體談判。一方提出集體談判要求後,另一方應該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囘復”。

  工會骨幹可享崗位津貼

  持續的經費支持是工會有效運轉的“蓄水池”,該法從法律上首次明確了工會經費和建會籌備金來源。規定,“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的用人單位應當於每月十五日前,依法按照全體職工上月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當月經費。”“市總工會可以委托稅務機關或者其他機構統一收取用人單位應當撥繳的工會經費和建會籌備金。”

  此外,其規定對基層工會委員實行崗位津貼制度以鼓勵工會骨幹分子積極工作的舉措在全國也是率先之舉。該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除國家公務員和按公務員管理人員外,“對經過民主測評和上級工會工作考核合格的基層工會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委員、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每月發放不低於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的崗位津貼。崗位津貼從工會上繳經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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