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客自保 反財產來源不明罪
除此之外,國際上祇有大筆流通的款項才有資料可查,小額資金的來源無法取得。扁家最後將資金彙整成一大筆匯入瑞士,由於金額過於龐大,才引起反洗錢組織艾格蒙聯盟關注,因此在新加坡之前的小額匯款都無法查到來源。
一般私人銀行為保護客戶權益、爭取顧客信賴以增加業績,不可能將客戶資料公開,若加上該國司法互助不確實,海外罪證的資料更難以取得。
“對於貪污案難以制罪,最佳解套方式就是推動‘財產來源不明罪’。”黃越宏解釋,“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當公務員的收入和財產不相符時,必須自行舉證財產為合法來源,否則可能觸法。目前新加坡和香港都有此套制度。
由於“財產來源不明罪”違反一般法律精神,將“舉證責任歸屬”歸為被告,且不符合“無罪推定原則”,因此儘管“民國”八十四年馬英九擔任“法務部”長時就提出此構想,其後的“法務部”長陳定南也有意參考新加坡、香港的肅貪經驗,但最後遭到“立法院”及司法院反對,法案無疾而終。
范立達認為,反對“財產來源不明罪”,表面上的理由是其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人民不自證己罪”的“憲法”精神,但此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公務人員;而公務員掌握“國家”權力資源,本應受完善監督,舉證說明自身財產合法無可厚非。
“法案無法推動的真正原因是政治人物為求自保”,黃越宏無奈的說,政治人物有太多“不明財產”了,在無法自圓其說、可能背負貪污罪名的情況下,可想而知法案通過的機會並不高。
范立達也認為,雖然現今“國會”裡國民黨占絕對多數,但涉及政治人物利益,除非發生非常嚴重、人神共憤的貪污事件(如早期的香港),或國家、政黨領導人意志力堅強,堅決推動法案(如新加坡的李光耀),否則法案難以成型。
此外,即使“財產來源不明罪”順利通過,也有是否溯及既往的問題。一般來說,為避免造成人民恐慌,隨時擔心觸犯未來新訂的法條,除非是“受益法律”,亦即人民受惠的法律,否則法律不溯及既往,祇向未來生效。
而“財產來源不明罪”明顯是“侵害性法律”,因此就算在“立法院”下個會期通過,也不適用在陳水扁身上,祇能避免往後的公務員利用職權或法律漏洞中飽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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