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灣“國際空間”問題
總的應在“一個中國”原則下求得合理解決,比如,參加聯合國,可仿效聯合國成立時的做法,即由國共兩黨共組代表團,現可改為兩岸共組代表團;其他國際組織,應區別其主權性和非主權性分別解決。
至於兩岸現有的對外關係,可以暫時維持現狀,不再互挖牆角。將來可否探討這樣一個方案:至少是過渡期間,凡與中國大陸有外交關係者,以大陸為主,派大使,台灣可派工作組參加;同樣,凡現與台灣有外交關係者,以台灣為主,派大使,大陸可派工作組參加。大使館或領事館內,均由大使或領事館負責人統一領導。遇到問題,未來可依兩岸和平發展與和平統一進程,由雙方隨時協商處理。
關於簽訂兩岸和平協定
應由雙方具體協商,按照一國兩制原則來進行。其內容除應包括本文上面已經談到的關於兩岸政治定位、兩岸政黨關係、台灣國際空間等外,還可考慮包括:關於“九二共識”或“一個中國”的文字表述,關於“軍事互信機制”,關於“政治互信機制”、“兩岸協商機制”、“兩岸共同市場”, 特別是關於“兩岸和解的方向、原則和步驟”等。簽訂這樣的和平協定,應有一個相互醞釀、討論和協商的過程,以便把兩岸的互動納入一個良性、健康和比較長期穩定的框架內。
2008年4月,胡錦濤提出的“建立互信、擱置爭議、求同存異、共創雙贏”的十六字方針,是在“九二共識”基礎上強調“求同存異”的產物,也是根據中共十七大精神把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更加具體化和靈活化。這是對台指導思想上的一個新進展和新突破,與當前海峽兩岸關係之所以取得重大進展是分不開的。希望兩岸能夠抓住目前這個歷史機遇,把兩岸關係繼續推向一個新的更具發展前景的階段。
註 釋
1系王曉波教授本人,於1992年全國台灣研究會等單位聯合召開的“兩岸關係學術研討會”分組會議上的發言,以後他本人始終堅持這一看法。
2《人民日報》海外版2001年9月11日。
3香港《大公報》2001年12月1日。
4見拙著《陳水扁主政台灣總評估》,華藝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45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