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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智庫應聚焦“兩岸特色” |
兩岸經濟合作的制度化安排的主要基調
為推進兩岸經濟合作,需要有相應的制度化安排。鑒於兩岸在經濟上特別是產業上已經形成“連體”格局,可以考慮建立兩岸之間 “平等連體”的綜合性經濟合作機制。這種經濟合作機制應體現兩岸經濟關係的特殊性。
1,這種經濟合作機制不同於國與國之間的經濟合作機制,而是在兩岸 “極富特色” 關係基礎上的經濟合作機制。
從這個意義上說,大陸與新加坡簽定的自由貿易協定,大陸與東盟的自由貿易區構思,大陸與印度、韓國擬議中的FTA,以及美加墨自由貿易區、澳新自由貿易區等等制度安排,與我們要探索的“極富特色”的“岸與岸”之間的綜合性經濟合作機制,有原則區別。
2,這種經濟合作機制,不是建立在等級性基礎上的經濟合作機制,而是建立在兩岸 “平等互利”基礎上的經濟合作機制。
從這個意義上說,大陸與香港澳門已經建立的CEPA,基本精神是可以借鑒的;但考慮到台灣問題與港澳的某些具體差異性,恐怕也有一個如何進一步凸顯“兩岸特色”的問題。
3,這種經濟合作機制不是單項性的經濟合作機制,是綜合性的經濟合作機制。從這個意義上說,應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特別是金融、物流等)、貿易投資便利化等相關方面,這的關鍵是如何體現“平等連體”的精神和內容。
世上恐怕沒有比兩岸關係更特殊、更複雜的關係了。雙方“智庫”之智慧應聚焦“兩岸特色”,在此關節點上找出路。
建議兩岸相關學者,各自以學者的私人身份,以適當的方式組成研究小組,就建立兩岸“平等連體”的綜合性經濟合作機制問題,進行深入的、“條分縷析”的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