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由來
1950年6月25日韓戰的爆發,使得美國重新重視台灣的地位。美國需要台灣作為它在西太平洋的反共堡壘,派遣第七艦隊協防台灣。為了避免台灣落入共產主義陣營,美國開始為其介入兩岸事務尋求法理基礎。杜魯門聲明“台灣地位未來的決定,必須等到太平洋安全恢復,與日本和平解決,或經由聯合國考慮”。開啟了美國“台灣地位未定論”的主張。
美國對台灣地位採未定的主張,提供了美國介入台海爭執的法理依據。當時擔任美國國務院外交顧問的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即曾對國府駐美“大使”顧維鈞表示,“假使美國業已將台灣視為中國的領土,不僅中國的代表權問題須立謀解決,而且美國也將失去部署第七艦隊協防台灣的依據”。
顧維鈞“大使”在回憶錄中也明白指出,當時在國府撤退至台灣後,局勢相當不穩,準備承認及可能承認中共的國家甚多。在韓戰爆發後,美國驟覺台灣地位的重要,又不願台灣落入中共或蘇聯共產集團之手。美國如果不主張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而又宣稱台灣屬於中國,則無法對已經承認中共為中國的國家主張台灣不應屬於中共。
1951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戰勝國與日本在美國舊金山與日本簽署戰後的和平條約。美國、英國、蘇聯對於邀請兩岸哪一個政府參加《舊金山對日和約》沒有共識,兩岸因而都在這個和平條約中缺席了。而1951年9月8日的《舊金山對日和約》中僅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所有的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並未說明放棄後的權力交給誰。很遺憾,中國為了抗日,死傷何止千萬,卻在戰後最重要的和平條約中缺席。這是中國分裂所帶來的另一個悲哀。
日本所以未說明台灣應歸還給中國,一方面可以解釋為日本已經放棄,沒有權利說交給誰;另一方面可以認為,由於在當時中國分裂的情形下,兩岸各有其支持者,雙方亦均未出席和會,也就不決定給誰。不過,這個因國際現實情境所產生的“台灣地位未定”,自此一方面成為台灣獨立支持者的理論依據,同樣也成為美國主張介入兩岸的法理根據。
雖然台北未能親自與會,但對於領土問題並沒有輕忽。在台北強調此一問題後,當時的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就曾明白對顧維鈞“大使”指出,《舊金山對日和約》是“接納了台北方面的意見”,所以“南庫頁島及其附近島嶼以及千島群島現都和台灣及澎湖列島以同樣方式處理,僅要求日本對所有這些領土放棄權利要求”。迄今未曾出現過任何有關庫頁島等法律地位的問題,為何獨獨台灣地位有問題,原因自然是很簡單,就是現實政治使然。
由於台北並未參加《舊金山對日和約》,於是乃在1952年4月28日,由“中華民國”與日本單獨簽定《中日和約》。該約中再重述《舊金山對日和約》的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日本並在和約中承認與中華民國“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日本拒絕同意“中華民國”要求日本承認“中華民國”對全中國領土擁有“主權”的主張,也沒有在這個和約中明白地表明將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
由於日本並沒有明確地在上述兩個和約中表明將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因此一直至今日,仍有部分人士將其作為推動台灣獨立的理論基礎。不過依據國際法,台灣與澎湖在法律上屬於“中華民國”是不容置疑的。因為篇幅有限,本文不做國際法的討論,一個簡單的回答,前面已說過,日本的降伏書接受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接受開羅宣言,即日本接受在開羅宣言中,將台灣歸還中國的規定,台灣歸屬中國毫無疑問。
以上曾述及,如果中國沒有在1949年分裂,台灣的地位不會是一個問題。“台灣地位未定論”可以說是一個因為中國分裂而形成的國際政治下的產物。無論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是否有法律效力,日本到底有沒有將台澎交還給“中華民國”等等問題,都隨著每個國家的國家利益需要,或者個人的政治認知而有了不同的詮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