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國對於台灣法律地位的看法
當時美國的對台政策是兩面的,一方面仍與“中華民國”維持外交關係,等於承認了“中華民國”在台灣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的法律地位,但另一方面,卻現實地容許“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見解的存在,使得“中華民國”是否享有在台灣的“主權”,甚或“中華民國”是否為一獨立的“主權國家”都顯得很模糊。至於如何解釋與發展,則全視國際環境的發展與美國的需要。
拜冷戰之賜,1953年4月2日,美國駐華公使銜代辦藍欽(Karl Rankin)升任大使,象徵“中華民國”與美國關係邁向正常化的新階段,台灣成為美國在西太平洋防堵共產主義擴張的幹城。美國一方面與台北維持著外交關係,並支持“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席位,但另一方面卻主張“中華民國”當時所擁有的領土台灣是“地位未定”,這也是國際間稀有的事。
1950年代兩岸之間有兩次重要的軍事衝突。一是1954年9月3日,中共猛烈砲擊金門,第一次台海危機爆發;同年12月2日,駐美大使葉公超與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在華盛頓簽署《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另一是1958年8月23日,中共再襲金門,引發第二次台海危機。
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在批准1954年12月2日簽署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時補充稱,為避免誤解該條約的目的,“本委員會認為本條約之生效,將不致影響(affect)或修改(modify)台灣與澎湖之現有法律地位”、“不應被解釋為影響或修改其所適用之領土的法律地位與“主權””。換言之,即使與國府簽了共同防禦條約,美國還是繼續採取“台灣地位未定”的見解。
雖然美國決定與“中華民國”締結軍事結盟,但是基於本國利益,仍舊與中共保持聯繫。從1954年6月起與中共在日內瓦展開領事級的談判。1955年7月27日,雙方發表聯合公報,宣稱“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意於去年在日內瓦舉行之雙方領事代表之對話,應改為大使級代表進行,首次雙方大使代表之會議將於1955年8月1日在日內瓦舉行”。這是美國與中共的第一份官式雙邊聯合公報,比“上海公報”早了17年,值得注意的是,它也是美國在其外交文件中首次直稱中共當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綜觀兩岸在1954、1958年的兩次台海衝突,美國一方面主張“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以確保介入兩岸衝突的依據,並將其作為拒絕承認台灣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理論依據;一方面,美國經由《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確保台灣安全,並防止台灣因武力反攻大陸而可能引起的台海爭端;另一方面,美國持續地與中共互動,尋求一個與北京改善關係的機會。美國目的只有一個,即美國的國家利益。
(四)《上海公報》結束了美國主張的“台灣地位未定論”
國際關係牽動美國對北京與台北的立場。1969年中共與蘇聯爆發珍寶島事件,美國與中共在同年12月即在華沙恢復了會談。美國與中共的關係很明顯將有轉向。1971年7月基辛格秘訪北京,國際社會均瞭解到美國的轉向而不再支持台北。同年10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案,“中華民國”被迫退出聯合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了中國在聯合國中的唯一合法代表。
1972年2月21日美國與中共聯合發表《上海公報》,在公報中,美國表示“認識到(acknowledge)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對於兩岸的這個立場“不提出異議”。
清楚地說,對美國而言,這個冷戰初期因為戰略需要而設計出來的“台灣地位未定論”在《上海公報》已經結束,即美國接受“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從此不再提“台灣地位未定論”。美國有了新的戰略佈局。
“台灣地位未定論”正式結束,但是由於“中華民國”長期存在的事實,另外一個問題開始產生,台灣未來的前途為何?獨立還是統一?隨著台灣民主化的步伐,“台灣前途未定論”藉著“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幽魂重新在台灣的土地上盤旋,它帶給台灣的是長達十餘年的“嗆聲式民主內戰”,社會認同分歧以及經濟的衰落,一直到今天,這個問題仍然沒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