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黨的中央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有關巡視工作的決議、決定;
(二)研究決定巡視工作年度和階段計劃、方案;
(三)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提出相關意見、建議;
(五)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中央巡視組負責對下列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視: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同級政府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負責對下列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視:
(一)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和同級政府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二)市(地、州、盟)、縣(市、區、旗)人大常委會、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二條 巡視組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列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的情況,特別是貫徹落實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的情況;
(二)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
(三)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況;
(四)開展作風建設的情況;
(五)選拔任用幹部的情況;
(六)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