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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巡視工作條例發布 將深入至市縣一級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7-13 15:09:04  


 
  第九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黨的中央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有關巡視工作的決議、決定;

  (二)研究決定巡視工作年度和階段計劃、方案;

  (三)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四)研究巡視成果的運用,提出相關意見、建議;

  (五)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中央巡視組負責對下列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視: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同級政府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負責對下列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視:

  (一)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和同級政府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二)市(地、州、盟)、縣(市、區、旗)人大常委會、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二條 巡視組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列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的情況,特別是貫徹落實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的情況;

  (二)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

  (三)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況;

  (四)開展作風建設的情況;

  (五)選拔任用幹部的情況;

  (六)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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