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巡視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巡視組應當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一)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管理的其他幹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問題;
(二)被巡視地區、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嚴重影響工作和領導班子建設的問題;
(三)關係群眾切身利益、幹部群眾反映強烈、影響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大事項;
(四)巡視組認為應當及時報告的其他事項。
特殊情況下,巡視組可以直接向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主要領導同志匯報以上巡視情況。
第二十二條 巡視期間,發現被巡視地區、單位存在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巡視組報經派出它的黨組織同意後,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巡視了解工作結束後,巡視組應當寫出巡視報告,將巡視情況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匯報,並且針對了解、掌握的重要情況和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四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巡視組的建議,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報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決定。
對巡視中了解到的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和黨的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調整、體制機制改革方面的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報送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
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直接聽取巡視組有關巡視工作情況的匯報。
第二十五條 巡視報告經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巡視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反饋巡視期間了解的情況和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意見。
第二十六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應當自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方案通過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並且自整改方案報送之日起12個月內報送整改情況報告。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將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整改情況及時通報有關職能部門。
除特殊情況外,被巡視地區、單位應當將整改情況在一定範圍內公布。
第二十七條 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決定的事項,依據幹部管理權限和歸口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按照以下途徑移送交辦:
(一)對涉及被巡視黨組織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等方面的問題,移交被巡視黨組織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二)對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涉嫌違紀的問題,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三)對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執行民主集中制、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巡視組提出的關於領導班子建設的建議,移交組織人事部門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