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承擔綜合協調、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二)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向巡視組傳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作出的決策和部署;
(三)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調配、任免、監督和管理;
(四)配合巡視組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 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市(地、州、盟)黨委和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巡視,在每屆任期內開展1至2次。
對縣(市、區、旗)黨委和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巡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確定。
第十五條 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審計、信訪等部門了解被巡視地區、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巡視組應當根據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情況制定巡視工作方案,並報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將巡視工作安排書面通知被巡視地區、單位,並協調安排巡視組進駐有關事宜。
第十八條 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後,應當向被巡視地區、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通報開展巡視工作的計劃安排和要求,說明巡視目的和任務。
第十九條 巡視工作應當依靠被巡視地區、單位的黨組織開展。被巡視地區應當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巡視工作的監督範圍、時間安排以及巡視組的聯繫方式等有關情況。
被巡視單位應當通過內部通報等方式公布上述情況。
第二十條 巡視組的主要工作方式為:
(一)聽取被巡視地區、單位黨委(黨組)的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根據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列席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會;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召開聽取意見座談會;
(五)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群眾個別談話;
(六)調閱、複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對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八)以適當方式對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單位或者部門進行走訪調研;
(九)對專業性較強或者特別重要問題的了解,可以商請有關職能部門或者專業機構予以協助。
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巡視組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查辦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