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有關黨組織、機關、部門收到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移交的辦理事項後,應當按照規定時限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和結果書面反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九條 受派出巡視組黨組織的紀檢機關或者組織部門的委托,巡視組組長、副組長可以按照規定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進行誡勉談話。
第三十條 巡視組應當通過回訪等方式了解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整改情況並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也可以直接聽取被巡視地區、單位有關整改情況的匯報。
第三十一條 紀檢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巡視結果和巡視整改情況作為幹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獎勵懲處和對幹部進行調整、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人員管理
第三十二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堅定,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治理論水平;
(二)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公道正派,聯繫群眾,清正廉潔,組織紀律性強,嚴守黨的秘密;
(三)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思想敏銳,有一定的工作經驗,熟悉黨務政務和政策法規;
(四)有較強的調查研究和文字綜合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條 巡視工作人員可以採取組織選調、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單位推薦等方式選配。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輪崗交流。
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第三十四條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公務回避、任職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三十五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巡視組建立黨組織,對所屬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第三十六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巡視組應當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嚴格規範工作程序,組織開展學習培訓,不斷提高巡視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七條 巡視工作人員在巡視工作中成績突出、為維護黨和國家利益作出重要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