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鐵路公安轉制類似的部門還有很多,如港口公安局、海事公安局、林業法院等等,都是企業領導司法。
記者此前曾採訪過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張文顯。他表示,有關鐵路、林業、農墾法院的管理體制改革進展緩慢,嚴重制約司法公正,妨害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權威。涉及這些部門的公檢法的轉制已成為當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當務之急。
張文顯曾專門到一些林業法院作過調研。他發現,林區法院人員既有省定林業編制,也有林業局自定編制,兩種編制人員均沒有納入到國家公務員序列。人員工資沒有保障,許多業務骨幹流失,幹部隊伍老化,幹部交流極少,多年沒有招錄新人。“由於這些法院人財物均由部門或企業管理,幹部也主要由部門和企業派出,有些法院院長同時是企業領導班子成員,這就難免滋生部門保護主義和企業本位主義。”
事實上,早在2003年,鐵路系統實行主輔分離改革時就提出要剝離鐵路公檢法。6年過去了,改革卻仍處於“猶抱琵琶半遮面”的狀態。
2004年,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文件提出,要改革現行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企業管理公檢法的體制,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
從2005年到2009年,每年的全國“兩會”上,都有人大代表提交議案,建議取消鐵路運輸等專門法院。
但鐵路公檢法系統改革為何“久改不動”?來自檢察系統的人士透露說,究其原因,改革不僅是簡單的轉變理念的問題,而是涉及複雜的利益格局的調整。有調研表明,一些沿海發達省市的鐵路檢察院和法院對分離的積極性非常高,而一些中西部省份的檢、法兩院卻紛紛表示反對,原因就在於前者分離到地方後收入反而可能更高,而後者則相反。此外,鐵路公檢法的人員能否順利地從企業職工轉制到公務員,也關係到這些人員對於改革的支持度。
據這位人士透露,鐵路公檢法的改革不僅涉及鐵路部門與鐵路公檢法本身的利益調整,同時也涉及地方錯綜複雜的利益關係。比如,鐵路公檢法分離後,是仍然需要獨立的鐵路公檢法系統,還是將人員直接分流到地方公檢法?如果保留獨立的公檢法系統,是直接歸地方管還是單獨形成一條線,直接歸上級公安、檢察院、法院管理?還有,鐵路公檢法分離到地方後,其人員和經費的開支,必然給地方政府增加負擔,那麼,中央政府在這一方面是否有轉移支付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