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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公檢法轉制續 鐵道部:沒收到正式通知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7-30 17:22:03  


 

改革利於樹立司法權威

  無論從哪種角度看,這種設置都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了。那麼,該如何改呢?又一個問題擺到了台前。

  “鐵路法院審理鐵路損害賠償案件,即使有理有據,非常公正地審理,受害人都會認為鐵路法院與鐵路是一家,審判結果不可信。”多年代理鐵路糾紛案件的律師成強告訴記者,這種制度的設定嚴重影響了鐵路法院的公信力。

  這種觀點得到了業內人士的贊同:“一直以來,一旦涉及鐵路運輸方面的糾紛都在鐵路自己的公檢法系統內部消化了,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就可能讓人懷疑審判結果更有利於鐵路方面。事實上,我們很難看到在鐵路法院告贏鐵路局的情形。即使鐵路公檢法真的秉公執法,也難以獲得普通民眾的信服。”

  張文顯認為,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職能的轉變,政企分離,特別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確立,這種由部門或企業辦公安、法院和檢察院的體制,越來越顯露出其問題和弊端,越來越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不協調、不適應。僅就法院而言,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公正行使審判權,樹立國家的司法權威,建議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將鐵路、林業、農墾等法院一律納入國家司法體系,實現法院與部門、企業徹底脫鈎,改變部門和企業辦法院的現狀。

“部門或企業管理的公檢法人員多數屬於企業編制,而企業編制管理遠不像公務員管理那樣嚴格,其用人標準、進人程序、晉職升級也不規範,這就嚴重制約了公檢法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張長青說,從這個角度看,司法權也應該完全脫離企業的管束。

  記者採訪的多位業內人士均表示,設立鐵路公檢法是特殊歷史時期的特殊產物,應當說這樣一個特殊產物也確實發揮過一定作用,但歷史的列車呼嘯向前,這種設置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時候了。

那麼,該如何改呢?

  有法律界人士建議,鐵路運輸企業司法改革的治本方法有兩種:一是取消鐵路司法機構,其職能由普通法院的相應部門承擔,或者成立專門的部門履行相應的職能;二是保留現有的鐵路運輸司法機構的建制,將其從鐵路部門中獨立出來,使其人事、產物、經費等方面都獨立於鐵路系統,成為普通地方法院建制。

  這位人士分析說,兩種思路各有其優缺點。鐵路司法機構獨立化的思路簡便易行,只需要理順其人事、經費和行政關係,並且改革需要的運作機制即可,不必從大的方面傷筋動骨;取消鐵路司法機關的思路來得更為徹底,但是實行起來難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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