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雙方同意保障漁船船主(以下簡稱船主)以下基本權益:
1.船員體檢及技能培訓應符合雙方各自規定;
2.船員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3.船員應接受船主、船長合理的指揮監督;
4.船員應履行合同(契約)的義務;
5.雙方商定的其他權益。
五、核發證件
雙方同意各自核發船員身份或查驗證件。
六、協調機制
雙方同意各自建立船員、船主申訴制度和兩岸船員勞務合作突發事件處理機制,並指導經營主體解決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
如遇重大安全事件等情形,雙方應及時通報,共同採取措施,妥善處理。並嚴格處理違反協議的經營主體。
七、交流互訪
雙方同意定期進行工作會晤、交流互訪,評估協議執行情況。
八、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信息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九、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經雙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單位負責實施。
(二)本協議其他事宜,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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