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協議履行及變更
(一)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十一、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二、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三、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最遲不超過九十日。
本協議於十二月二十二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附件: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具體安排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陳雲林 董事長 江丙坤
附件
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具體安排
根據本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雙方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一、經營主體
大陸方面經營主體為業務主管部門核準的漁船船員勞務合作經營公司,台灣方面經營主體為業務主管部門核準的仲介機構。
雙方將在協議簽署後儘快交換並公佈經營主體名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