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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濟實力差距大,應考慮“特殊關係”的特殊待遇。 |
《說明書》的最後版本與當時企劃處定稿的版本,大概有99%是完全一致的。由於我是初稿的撰寫者,可以非常清楚瞭解被改動的地方是哪裡,最大的不同處就在於對“一個中國”的解釋。
由於在德國擔任外交工作與學習,對於德國問題有較深入的瞭解(筆者曾出版《德國問題:國際法與憲法的爭議》,為迄今華人社會唯一一本從國際法與憲法角度來討論德國問題的專書)。因此,我當時在撰寫兩岸定位時,是併用“屋頂理論”(即“部分秩序理論”)與“國家核心理論”做為撰寫的基礎。在這個原則下,“一個中國”不是個歷史、地理、文化、血緣上的概念,而是個“實”的政治法律概念,兩岸均為“一個中國”的部分,兩者是“整個中國”的“內部”關係,彼此不是“外國關係”,也不是“內政關係”。(請參考,〈論兩岸與中國的關係〉,《中國評論》,2009年3月)
我不知道是誰把“一個中國”的定義修改了。由於最後修訂者只有政治意圖,而缺乏完整的論述,因此,謹在“一個中國”定義上修改,而沒有更動《說明書》其他“整個中國”或“內部關係”等重要文字。做為一個原始的起稿者可以完全看出“兩岸關係說明書”的前後矛盾處,但是一般讀者不會輕易地察覺。
《說明書》是這樣的詮釋“一個中國”:“一個中國是指歷史上、地理上、文化上、血緣上的中國。……兩岸的分裂分治只是中國歷史上暫時的、過渡時期的現象,經由兩岸共同的努力,中國必然會走上統一的道路……”(第15頁)。
值得注意與討論的是,第一、“國統綱領”並沒有“一個中國是指歷史上、地理上、文化上、血緣上的中國”這一句話;第二、如果我們認定一個中國僅是指歷史上、地理上、文化上、血緣上的中國,又主張兩岸各為主權獨立的國家,則在法理上,已無統一問題,中國在1949年已經完成分裂了;第三、如果上述觀點真的是政府對一個中國的解釋,則可認為中華民國也同意兩岸已經完成分裂,至於另稱“經由兩岸共同的努力,中國必然會走上統一的道路”這句話沒有意義,因為它沒有法律的約束力。
從理論來說,1994年的《說明書》的這些文字,已經為走向“分割理論”開啟了大門。我支持“中華民國”參與聯合國,但是我不認為“分割理論”或“分解理論”這種論述可以幫助“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
李登輝將“一個中國”虛化的解釋,官方文件始於1994年的《說明書》,但是醞釀的時間則起於1993年。當時國民黨的智囊們,以“鄭中樺”為筆名,從1993年11月6、8、15日起連續在中央日報刊第二版登專文指出:“兩岸所堅持的‘一個中國’是指歷史上、地理上、文化上、血緣上的中國,也是指民國38年(即1949年)以前及未來統一後的中國。而38年以後的兩岸存在著兩個不同名稱的政府: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雙方各自統治不同的地區和人民……,彼此各自為政,沒有隸屬關係”。這表明了“一個中國”只是過去式與未來式,而非現在式。現在的“一個中國”只是歷史、地理、文化、血緣上的中國。
1994年1月政治大學出版的《中國大陸問題研究》,特別以《論台海兩岸的關係》為篇名列出其三篇文章。在文章前特別序稱“有感於鄭先生文章的觀點充分反映了中華民國的立場,有助於本刊讀者對大陸政策的瞭解”(第37卷第1期)。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出,這是政府主其事者的思想定調工作。
從上述事實可以清楚瞭解,1999年的“特殊國與國”並不是李登輝的神來之筆,也不僅是如一般外界所言始於有蔡英文參與,1999年5月由國安局完成的“強化中華民國主權地位”報告。溯其源頭,是自1993年推動進入聯合國、化名“鄭中樺”的文章詮釋、1994年《說明書》等一連串的認知與立場投射。
已經有了這樣的論述,執行“國統綱領”的海基會還沒有察覺到國民黨的路線已經改變。一直到許惠祐1998年接掌海基會,代表黃昆輝的最後勝利,李登輝的佈局終於完全到位。“特殊國與國”隨時可以提出來,選擇1999年的7月9日出牌,理由其實只有一個:多一個附加價值,即不要讓汪道涵先生來訪,迫使兩岸關係走入胡同。
而我自己怎麼選擇呢?《說明書》對“一個中國”關鍵文字的政治目的性詮釋,讓我瞭解,國民黨的立場已經轉變。我開始重新思考我能夠為兩岸關係做些甚麼,1995年我選擇離開了長達15年的公務員生涯,協助星雲大師創辦南華大學。同時,我決定把理念用文字寫出來,準備與被錯誤詮釋的一個中國論述進行長期抗戰。
“特殊關係”的本義:整個中國的內部關係
胡錦濤先生在2008年12月31日的談話中,也提出了兩岸為特殊關係的看法,他說:“為有利於兩岸協商談判、對彼此往來作出安排,兩岸可以就在國家尚未統一的特殊情況下的政治關係展開務實探討”。李登輝與胡錦濤兩人對於“特殊關係”見解的差別在於:李登輝將“特殊關係”立足於兩岸歷史、文化、血緣、地理的相近性,統一不是必然選項;胡錦濤則是將“特殊關係”界定為統一前特殊情況下的政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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