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匠藝人”的社會等級大致相當於高級僕役。不過,與貴族宮廷裡的一般僕人有所不同,他們所服務照料的是貴族的精神需求,因而相對受到更多的尊重。海頓出身貧寒,父為鄉間輪匠,母為宮廷廚娘,家中對他的熱切盼望是,或成為教士出人頭地,或成為音樂家有個安穩乃至體面的生活。事後證明,海頓家庭為兒子安排的退而求其次的選擇,最終結到甜果。有記載說,當海頓父親看到兒子身著貴族家裡的華美制服受雇於宮廷,聽到貴族稱讚兒子的音樂天賦時,不禁興高采烈、心滿意足。
海頓的少年時代是在維也納著名的聖斯蒂芬大教堂的唱詩班裡度過,成人後經過多年磨礪和打拼,終於在25歲時(1757年)獲得了第一份固定職位,受雇於莫爾津公爵任宮廷樂長。隨後,在1761年,海頓的境遇繼續改善,轉任奧匈帝國中最富有、最有影響的王公家族之一——埃斯特哈齊親王——的宮廷副樂長,獲得相當好的收入。當年雇傭海頓的一份協議文書被保留至今,這是一份極為著名的歷史文獻,值得在這裡做一些社會學意義上的分析和解讀。
這份協議簽署於1761年5月1日,共14款,非常詳盡地規定了海頓作為副樂長應該履行的職責和應該注意的事項。例如,在音樂職責方面,副樂長應“獨立掌管除合唱音樂之外的其他音樂表演和樂隊事務”;特別指出他“須遵照尊貴的殿下的指令創作音樂,不得與他人通傳這些作品,也不得私自提供抄本,須確保這些作品僅供殿下專用,未經禀告和殿下的許可,不得為他人創作音樂”;而且,“儘管副樂長本人精通多種樂器,亦須勤加操練,以保持既備技能”。在禮儀和管理方面,他應該“妥善照顧自己的儀容行止。須節制有度,善待下屬,溫和而寬容,坦誠而鎮定……依律著裝:穿長襪,著白衫,施粉香,梳發辮(或戴假發)……禁絕飲、食及交談期間的冒失與粗俗行為”。協議還明確要求海頓“悉力維持樂隊既有的牢固基礎和良好秩序,須體覺榮耀,不負殿下主公之恩寵”。 此外,協議作出特別規定,海頓“被看作家族的成員之一予以對待……在職員專用席位上進餐”。最後,協議說明“可能提拔他晉升樂長。然而,這絕非意味尊貴的殿下放棄在協議期滿時如覺合理可將其解聘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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