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徵收條例規定機關辦公房建設屬公共利益引爭論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2-24 15:39:55  


 
“論證會”、“聽證會”如何不走過場

  與會律師認為,徵收條例中有關徵收程序的規定有待完善,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對徵收決定作出前的論證、聽證程序作了規定,但是這些規定不夠細致,可操作性有待加強。首先是徵求意見的方式並不明確,例如第十條規定的“其他方式”,沒有明確的法定方式,民眾的知情權、申辯權很難得到保障。其次,什麼是“重大爭議”沒有量化指標,解釋權在地方政府,這就使得民眾意見難以得到尊重,使得該規定的立法本意難以貫徹。第三,存在重大爭議的解決機制僅僅是報上級政府裁決,依然將認定公共利益的權力交給了地方政府,而不是引入人大決策或是司法機制。最後,聽證會的程序沒有明確規定,例如對聽證會的參會人員構成比例、確定參會人員的方式均無明確規定。

  此外,對第十條中的“(採用)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形式聽取公眾意見”,與會律師大都認為過於模糊,應嚴格規定為“召開聽證會”。並且進一步規定“參與聽證會的被徵收人代表的名額不得少於被徵收人總數的百分之五,不得少於與會代表人數的百分之七十。被徵收人代表應由報名參會的被徵收人推舉產生;無法推舉產生的,由隨機抽簽方式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聽證會十五日內,將被徵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的采納情況、不采納情況及理由書面通知聽證會代表,並予以公告。沒有告知或公告的,不得作出徵收決定。”

  與會律師均認為,應當對第十二條中的“重大爭議”進一步進行解釋,以避免給徵收機關過大的自由裁量空間,聽證會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代表反對徵收的,就應當視為“重大爭議”。

補償怎麼給:房子和土地能否分開補償

  學者秋風撰文指出,城市裡房屋轉讓的實質是土地產權的轉讓,真正值錢的不是房屋,而是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徵收的實質也是政府借助強制權力,購買市民對自己房屋所占用土地的產權,拆遷人想獲得的東西不是房屋,而是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更準確地說是房屋所占用的國有土地的建設使用權。

  但是,我國的拆遷制度由於是以這個混亂的概念為基礎的,結果導致種種問題。比如,評估拆遷的補償標準,是對什麼的評估?房屋的價格?可房屋建築成本能有多少錢?回避土地產權,成了一些地方政府和開發商壓低補償標準的有力手段。這是拆遷引發糾紛、衝突的根源,徵收條例必須走出這個誤區。

  有報道稱,在北京市某基層法院行政審判庭工作了10年的名叫劉行法官,春節前曾向國務院法制辦遞交了一份有關徵收條例的修改建議,認為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的貨幣補償金額,應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徵收房屋的,應當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可依法收回後怎麼補償,條例卻沒說。”劉行認為,按照舊條例延續下來的這種規定,解決不了問題。房子是房子,地是地,只有分別明確房子怎麼補償,地怎麼補償,糾紛才能減少,處理糾紛的依據才能明確。他建議,立法將土地使用權補償列為單獨項目進行評估和補償,這個項目包含什麼內容,務必慎重。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