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強候選人“透明度”組織候選人與選民見面
個人簡歷、政治面貌、學歷……代表候選人基本情況僅限於這些簡單介紹,選民對候選人缺乏深入了解,投票積極性受到影響。
針對一些地方和基層選民反映的這些問題,此次的草案明確規定:“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而現行法律只是規定“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莫紀宏表示,從“可以”到“應當”,這意味著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不再是可有可無,這有利於選民深入了解候選人。
推薦候選人 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針對推薦人大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問題,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明確,推薦人大代表候選人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有一些地方提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時,是按應選名額提,還是按差額數提,在實踐中理解不一,做法不同。為此,草案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或者代表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
人數越多就越能增加賄選成本,提高聯名推薦人數要求,哪怕他是走門串戶拉選票,也得比以前多走幾家。
——全國政協委員、廈門天健華天有限公司董事長陳箭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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