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看來,勞教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作為政治鬥爭工具的勞教和作為社會管治手段的勞教。1955年,作為政治鬥爭工具的“勞動教養”政策被第一次明確提出。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不久,為保障政權穩固,國家開展了一系列肅清敵視新政權的反革命壞分子的運動。而作為社會管治手段的勞動教養在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被提出——經1979年11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批准,國務院於當年12月5日公布了《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補充規定》,並將1957年頒布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重新發布實施。
此後,國務院和公安部又相繼制定發布了一些關於勞動教養的法規文件,其中對勞教制度恢復發展影響最大的是以下兩個:1980年2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將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於勞動教養的通知》,和1982年1月21日經國務院批准轉發公安部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後者由於規定較為詳盡,多年來被作為判定是否勞教的主要依據。
2005年3月,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違法行為矯治法》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05年立法計劃,但立法進程緩慢。
一個決定實施半個世紀,一個試行辦法試行近20年,近年來,勞教制度一直備受批評。2000年《立法法》實施後,由行政法規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和強制措施,已經失去合法性基礎。2007年12月4日,60多名法學專家、律師提請全國人大對勞教制度進行合法性審查。
2009年3月,部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再提議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中,有這樣的表述:“關於制定《違法行為矯治法》的議案3件。議案提出關於改革勞動教養制度,制定《違法行為矯治法》,對社區矯治作出法律規定等建議。中央部署進行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已明確提出‘將勞動教養制度改革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制度’。制定《違法行為矯治法》已經列入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繼續會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有關方面調查研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做好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遲夙生也認為,改革勞教制度非常迫切。因為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已經將勞動教養作為掩蓋社會矛盾、堵塞老百姓呼聲的高效方式高頻率使用,遇到長期上訪戶,讓設在公安局的勞動教養委員會蓋上章,馬上就送進了勞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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