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部門能成為實施矯治的機關?
據了解,目前,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在我國作為勞教的管理機構,由公安、民政、勞動部門負責人兼職組成。其主要權限有兩項:一是審查批准收容勞教人員;二是批准提前解除勞教,以及延長或減少勞教期限。
這兩項職權,形式上由公安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以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名義行使;實際上,公安機關既是勞教的審批機關,也是對不服勞教決定而申訴的複查機關,同時又是錯誤勞教的糾正機關。
多名法學專家認為,這顯然不符合分權制衡的原則。公安機關一家行使勞教審批權,容易導致“不夠勞教條件的,作了勞教處理;本應追究刑事責任的,降格勞教處理”。
因此,“改革第一步是首先司法化,將決定權從公安機關分離出來,至少允許勞教人員有請律師的權利,有要求公開審查和法庭裁斷的權利。”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仁文說,勞教制度改革的根本在於不能再讓公安機關“獨 裁”。
李飛表示,正在起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主要是對有違法行為,特別是一些屢教不改,但是又不夠按照刑法進行處罰的,針對特定的情況,採取教育矯治的辦法,使他們能夠改變自己過去的一些屢教不改的行為,減少和預防犯罪。
陳忠林在2004年提出的議案題為《制訂<強制性社會預防設施法>》。去年他提出的議案叫《制訂<強制性預防措施法>》。“對那些‘大錯不犯、小錯不斷’、‘氣死公安、難倒法院’的人,通過勞教加以改造是較現實的選擇。用立法對勞教制度進行改革是可行的,這部法律叫哪個名字不重要,關鍵是要確立一個中立的部門決定是否對某人實施勞教,並且賦予他救濟的權利。”陳忠林說。
多年來,勞教立法爭論的焦點一直圍繞是“司法化”還是“行政化”展開,兩種觀點始終處於膠著態勢。
曾參加過2004年《違法行為矯治法》草案修改的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長王公義透露,目前,我國勞動教養的審批權由公安機關一家掌握,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勞教期限長達1年至3年,必要時還可延長1年,其嚴厲程度高於管制、拘役、緩刑等刑罰措施。《違法行為矯治法》增加了被勞教人員的申辯權,被公安機關決定勞教的人員對決定不服可以申辯,還可以到法院申訴,由法院來裁決是否應該勞教。同時,該法規定當事人本人可以申辯,也可以請律師來辯護,還可以申請聽證。這樣決定的程序“准司法化”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