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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寂了數年之後,社會保障稅再次引起了空前熱議。 |
中評社北京4月7日電/沉寂了數年之後,社會保障稅再次引起了空前熱議。在4月1日出版的2010年第7期《求是》雜誌上,財政部部長謝旭人發表署名文章《堅定不移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文中提到,完善社會保障籌資形式與提高統籌級次相結合,研究開徵社會保障稅。
《經濟參考報》報道,一石激起千層浪。有網民在第一時間表示憂慮,理由是開徵社會保障稅會增加個人負擔。對此,有專家認為,這種擔心完全沒有必要,開徵社會保障稅的本質是“費改稅”,並不會增加個人負擔,無論對完善社會保障的籌資形式、提高社會保障統籌級次,還是從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作用的角度,社會保障稅的開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十二五”期間可能會開徵。
不過,也有觀點提出,如果從“費”的徵收彈性大於“稅”的角度來說,開徵社會保障稅則有可能增加個人的稅費負擔。況且開徵社會保障稅還會遭遇很多制度層面和技術層面的難題,近兩年內較難開徵。
聚焦 是否增加個人負擔成焦點
財政部研究開徵社會保障稅的消息一傳開,很多人在第一時間內表示了擔憂。一網站的投票調查顯示,約七成的網友反對開徵社會保障稅,理由是會增加個人負擔。
“我認為這種擔心沒有必要,早在大約十年前就曾有人呼籲開徵社會保障稅,嚴格意義上,這也不完全是一個全新的稅種,而是將現在人們所熟悉的社會保險費轉為社會保障稅。”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說,所謂“負擔”早已是既成事實,開徵社會保障稅不會引起公眾收入分配格局的太大變化。
他進一步表示,“費改稅”不僅不會導致稅負增加,還有兩個突出的優點,一是此前的社會保險費用列入稅法,提高了法律級次,具有更高的約束力。其二是可以更好地保證使用效果和資金的安全性。社會保障稅由稅務機關統一徵收並繳納國庫,使用過程中會通過正規渠道返回,更有利於公平分配和人員的跨地區流動。
不過,中國社科院財貿所研究員楊志勇認為“如果只是‘費改稅’確實不一定會增加人們的負擔,但是如果從‘費’的徵收彈性大於‘稅’的角度分析,開徵社會保障稅則有可能增加個人的稅費負擔。”
北京工商大學經濟學院財政稅收研究中心主任李友元還提醒,社會保障稅以工資薪金為課稅對象,納稅人的資本性收入和其他非勞動性收入不在徵收範圍,且一般實行比例稅率,對低收入者也不設置減免,不像個人所得稅設置生計費用的扣除標準(即人們常說的起徵點),“所以,高收入階層負擔相對較輕,具有較高的累退性。”
她介紹說,社會保障稅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一種籌資手段,但具體稱謂不同。有的國家通過立法直接稱之為稅,如美國的工薪稅;有的國家稱為社會保險繳款,這種繳款制度一般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具有某些稅收的特徵,並由稅務部門徵收管理。
1999年實施的《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據了解,目前我國有20多個省市由稅務機關代徵各項社會保險費。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稅收研究所執行所長丁芸說,通常而言,社會保障稅主要是對薪金和工薪所得(即勞動所得)課徵,它是當今世界各國所得課稅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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