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2日電/全國總工會日前明確要求,各級工會要進一步加大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力度,力爭到2012年基本在各類已建工會的企業實行集體合同制度,全面扎實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對未建工會的小企業,通過簽訂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努力提高覆蓋比例。
新華網報道,工資集體協商是指通過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經營者依法就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實現勞動關係雙方共同參與、共同決定勞動者工資的一種收入分配方式,是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各級工會要充分認識當前加大力度,全面扎實推動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的重要性、緊迫性,將其作為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實現職工收入正常增長和預防、化解勞動關係矛盾和衝突的重要制度保障,在擴大工資集體合同覆蓋面的同時,切實增強工資集體協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各級工會要通過工資集體協商,探索解決勞務派遣工、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等群體的同工同酬問題,著力提高一線職工工資收入水平,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發展和諧勞動關係,推動共建共享和諧社會。
全總要求,圍繞上述目標,各級工會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工資集體協商要約制度,將企業要約與區域、行業集中要約結合起來,努力提高工資集體協商建制率;基層工會要主動向工資集體協商未建制、拒建制、工資協議到期的企業發出協商要約,對拒絕或變相拒絕要約、不按期響應要約等行為,由地方工會依法下達“整改建議書”,對拒不整改的,提請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置,並對逾期不改的應配合勞動行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追究其法律責任;要把企業是否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作為五一勞動獎狀(獎章)、勞動關係和諧企業等評先評優的必備條件。
在提高工資集體協商建制率的同時,全國各級工會還將進一步提高工資集體協商的規範化水平。按照現有法律法規關於開展集體協商的規定,進一步推動健全和完善集體協商要約、集體協商指導員、激勵約束、履約監督檢查和爭議調解處理等制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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