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開發性破壞”,就是把文化遺產作為旅遊觀光、商業項目等的托底資源,用商業思維來搞文物工作,出現了一些政企不分、官商合一的管理“怪胎”和開發實體,在利益驅動下,往往像野蠻開採一樣,對文物進行過度開發利用,甚至把原本取之不竭的“富礦”毀於一旦。比如,由旅遊公司來兼並文物保護單位,以所謂“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名義將文物資源作為普通資產納入企業進行市場化管理和經營,結果導致文物破壞。這類問題十分嚴重。
不管是“建設性破壞”,還是“開發性破壞”,都有不正當利益在作怪,既違反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更違背鄧小平理論和科學發展觀。
以旅遊企業經營文物單位現象為例,文物保護法第24條規定,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不管是旅遊企業還是各種改頭換面的“管委會”乃至當地政府,都無權將文物作為或變相作為企業資產經營,否則就是違法行為。小平同志早就指出,“思想文化教育衛生部門,都要以社會效益為一切活動的唯一準則,它們所屬的企業也要以社會效益為最高準則”,科學發展觀也提出了全面協調可持續的基本要求。總之,文物事業是公益事業,絕不能產業化;文化遺產是全民財產,絕不能私有化。
在保護好的基礎上利用好文物
大量事實告訴我們,文物保護需要統籌解決好兩個問題:文物保護和文物利用的問題,文物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問題。正確的方向是堅持保護第一位,在這個基礎上對文物進行合理利用;同時,以社會效益為最高準則,在這個前提下爭取實現兩個效益的統一。
參照世界經驗,法國、西班牙等國家是文化遺產保護得好的國家,也是世界旅遊大國。這說明,只有保護得好,才能利用得好。反之,若片面地追求眼前利益,不但損害社會效益,而且歸根結底還會損害長遠的經濟效益。
從這個意義上說,保護文物就是踐行科學發展,毀壞文物就是違背科學發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也需要增強文物保護觀念,改變文物“讓道”的思維和做法,統籌協調,讓文物與經濟建設在科學發展的軌道上同道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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