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幹休所(以下簡稱幹休所)工作,促進幹休所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幹休所,是指軍隊管理的離職幹部休養所和軍職以上退休幹部休養所。
本條例所稱離休退休幹部,是指由軍隊安置管理的離休幹部和副軍職以上退休幹部。
第三條 幹休所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黨、國家和軍隊關於離休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度,做好離休退休幹部的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努力為離休退休幹部安度晚年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保障離休退休幹部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第四條 幹休所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堅持政治關心與生活照顧相結合,以離休退休幹部健康長壽、永葆本色為目標,不斷提高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水平。
第五條 全軍幹休所工作由總政治部主管。總參謀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軍幹休所的有關工作。
各級政治機關主管本單位幹休所工作。各級司令機關、後勤(聯勤)機關、裝備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單位幹休所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黨委、首長應當加強對幹休所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幹休所工作的重大問題。
各級離休退休幹部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幹休所工作的組織協調,制訂工作規劃,部署工作任務,抓好工作落實,及時協調解決幹休所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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