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幹休所幹事履行下列職責:
(一)熟悉關於離休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度,督促和帶領有關工作人員抓好落實,維護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二)及時了解掌握和報告幹休所人員的思想動態等情況,做好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
(三)承辦走訪慰問離休退休幹部以及離休退休幹部祝壽、探親、旅遊、療養、治喪等事宜的服務保障工作;
(四)承辦離休退休幹部管理委員會、家屬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五)開展適合離休退休幹部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
(六)承辦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七)承辦幹休所文職人員的招聘、培訓和教育管理的有關工作;
(八)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幹休所助理員、會計、食堂管理員、勤務汽車隊隊長等後勤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軍隊有關後勤管理方面的法規制度;
(二)了解掌握離休退休幹部的需求,擬制相關後勤保障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檢查督促所屬人員做好相關服務保障工作;
(四)組織所屬人員學習有關專業知識和開展技能培訓;
(五)負責所屬人員的教育管理工作;
(六)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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