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職 責
第七條 幹休所所長與政治委員同為幹休所的主官,共同負責幹休所的工作。幹休所所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關於離休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上級的指示要求,結合幹休所工作實際,適時提出具體任務和要求並抓好落實;
(二)帶領工作人員做好離休退休幹部的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
(三)領導幹休所行政管理工作和後勤、裝備建設;
(四)組織工作人員開展崗位培訓,提高其業務素質和服務技能;
(五)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幹休所政治委員與所長同為幹休所的主官,共同負責幹休所的工作。幹休所政治委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關於離休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上級的指示要求,結合幹休所工作實際,適時提出具體任務和要求並抓好落實;
(二)帶領工作人員做好離休退休幹部的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工作;
(三)負責幹休所思想政治建設,組織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安全保衛和文化體育工作,掌握幹休所人員的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
(四)組織開展爭創先進幹休所和爭當先進離休退休幹部、先進老幹部工作者活動的有關工作;
(五)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幹休所政治協理員參照前款規定履行職責。
第九條 幹休所副所長隸屬於所長、政治委員,按照所長、政治委員的指示要求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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