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2日電/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印發的《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10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規定》明確,檢察機關可以通過不批捕等手段,糾正公安機關不該立案而立案的做法。
不該立案的立案
檢察機關可不批捕糾正
《新京報》報道,據了解,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了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法律監督程序,但未明確規定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實踐中,個別地方存在違反法律規定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情形。
最高檢察院偵查監督廳有關負責人介紹說,《規定》出台前,按照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這種違法的情形,可以通過不批捕、不起訴來監督糾正。但在實踐中,有的案件出於某種原因不能進入檢察機關審查環節,使得檢察機關難以監督。
明顯違法違規立案
檢察機關應要求說明原因
該負責人說,檢察機關對不服立案的投訴的處理,應當突出監督的重點,即主要監督那些明顯違反法律規定不應立案而立案的情形,對於一般執法不規範的投訴,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機關處理,使公安機關自行糾正。
《規定》第六條規定,檢察機關審查投訴後,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辦案人員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且已採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凍結等強制性偵查措施,尚未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經檢察長批准,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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