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8日電/由國家宗教事務局日前公布頒布的《藏傳佛教寺廟管理辦法》(全文)規定:寺廟事務不受境外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和支配。
《辦法》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藏傳佛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
《辦法》規定,寺廟不得恢復已被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和壓迫剝削制度,不得恢復寺廟之間的隸屬關係。
同時,《辦法》指出,寺廟、藏傳佛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據國家宗教事務局網站消息,國家宗教事務局局長王作安日前簽署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8號,頒布了《藏傳佛教寺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於2010年11月1日實施。
頒布實施《辦法》,是落實憲法原則,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需要。藏傳佛教寺廟承擔著滿足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需求、傳承藏傳佛教文化的功能。規範藏傳佛教寺廟管理,保證其正常發揮功能,有利於保障廣大藏族群眾的信仰自由、維護藏傳佛教的正常秩序,是貫徹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體體現。
頒布實施《辦法》,是貫徹執行《宗教事務條例》的需要。《宗教事務條例》對宗教活動場所等宗教事務的主要方面作出了原則規定,藏傳佛教應當遵守。同時,藏傳佛教具有地域性和特殊性,在西藏和四川、雲南、甘肅、青海以及內蒙古等省、自治區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和社會影響;藏傳佛教寺廟不僅是宗教活動場所,同時又是基層社會單位,在藏族群眾的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因而,有必要結合藏傳佛教的實際,對《宗教事務條例》的有關原則規定進行細化和具體化,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規範藏傳佛教寺廟的管理;同時,也要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進一步規範政府在藏傳佛教寺廟管理中的行政行為,切實維護藏傳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
頒布實施《辦法》,是維護藏傳佛教寺廟正常秩序的需要。目前,藏傳佛教寺廟管理總的情況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一些寺廟的管理組織和規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規範;一些寺廟不顧及信教群眾負擔,盲目發展;少數教職人員愛國守法的意識淡薄,受境內外分裂勢力的影響,從事破壞民族團結、分裂祖國的活動。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藏傳佛教的正常秩序,擾亂了藏傳佛教寺廟開展的正常教務活動,使信教群眾的宗教生活受到影響,甚至給達賴集團圖謀搞亂藏區,從事分裂破壞活動以可乘之機。廣大藏傳佛教人士對此反應強烈,紛紛要求政府對寺廟加強規範化管理,建立寺廟長效管理機制。
國家宗教事務局從2008年下半年開始,依據《宗教事務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藏傳佛教實際,研究起草該《辦法》。在起草過程中,充分聽取了西藏、四川、雲南、甘肅、青海、內蒙古等省、自治區藏傳佛教界人士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徵求了中央有關部門的意見,多次根據各方面意見進行反覆修改。2010年9月29日,國家宗教事務局局務會議討論通過了《辦法》。
《辦法》充分貫徹了憲法和《宗教事務條例》的原則規定。《辦法》進一步明確寺廟、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侵犯寺廟、教職人員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工作人員在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同時,《辦法》確立了寺廟民主管理制度、寺廟監督制度、寺廟教職人員管理制度、學經班管理制度、寺廟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管理制度等一些重要管理制度。《辦法》的發布實施,對於規範藏傳佛教寺廟管理,維護藏傳佛教正常秩序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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