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關於公布修改《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內容的通知
鐵運〔2010〕190號
各鐵路局:
為適應鐵路旅客運輸發展,決定修改《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各鐵路局要組織廣大職工認真學習規章修改內容,並認真貫徹執行,同時要將本次主要修改內容摘編後在車站、列車等場所進行公告。
一、《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修改內容
1.第三條:“鐵路旅客運輸專刊”改為“鐵路客貨運輸專刊”。
2.第五條“等級”前增加三款:
“直達票:從發站至到站不需中轉換乘的車票。
通票:從發站至到站需中轉換乘的車票。
改簽:旅客變更乘車日期、車次、席(鋪)位時需辦理的簽證手續。”
3.第九條旅客的基本義務:
(1)第1項“支付運輸費用”後增加“,當場核對票、款,妥善保管車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識別;”
(2)增加一項為第4項,“4.對所造成鐵路或者其他旅客的損失予以賠償。”
4.第十二條第二款改為:“附加票是客票的補充部分,可以與客票合併發售,但除兒童外不能單獨使用。”
5.第十七條改為:“旅客購買臥鋪票時,臥鋪票的到站、座別必須與客票的到站、座別相同,但對持通票的旅客,臥鋪票只發售到中轉站。”
6.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五條:“1.1米”改為“1.2米”,“1.4米”改為“1.5米”。
7.第二十條第四款後增加三項:
“4.學生證未按時辦理學校注册的。
5.學生證優惠乘車區間更改但未加蓋學校公章的。
6.沒有“學生火車票優惠卡”、“學生火車票優惠卡”不能識別或者與學生證記載不一致的。”
8.第二十一條改為: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傷致殘的軍人(以下簡稱傷殘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享受半價的軟座、硬座客票和附加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由國家有關部門頒發,鐵路運輸企業有權進行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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