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旅客中途下車恢復旅行(含中轉)辦理中轉簽證或在列車上辦理變更席位、鋪位時”改為“旅客辦理中轉簽證或在列車上辦理補簽、變更席(鋪)位時”。
19.第三十七條:“旅客”改為“持通票的旅客”,“客票”改為“通票”,删除第二款“動車組列車車票不辦理變徑。”
20.第四十二條:“原票”改為“原通票”,“車票”改為“通票”。
21.第四十四條:“還必須加收應補票價50%的票款”改為“鐵路運輸企業有權對其身份進行登記,並須加收已乘區間應補票價50%的票款”。
22.第四十五條改為:
“有下列情況時補收票價,核收手續費:
1.應買票而未買票的兒童按第十九條規定補收票價。身高超過1.5米的兒童使用兒童票乘車時,應補收兒童票價與全價票價的差額。
2.持站台票上車送客未下車但及時聲明時,補收至前方下車站的票款。
3.主動補票或者經站、車同意上車補票的。
下列情況只核收手續費,但已經使用至到站的除外:
1.旅客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車次開車前乘車的,應補簽。
2.旅客所持車票日期、車次相符但未經車站剪口的,應補剪。
3.持通票的旅客中轉換乘應簽證而未簽證的,應補簽。”
23.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5項,原第5項改為第6項:
“因特殊情況經站長同意在開車後2小時內改簽的車票不退。”
24.第五十一條:“每件物品…重量不超過20千克”改為“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60厘米,杆狀物品不超過200厘米,但乘坐動車組列車不超過130厘米;重量不超過20千克。”
25.第三章第七節“包裹的押運和帶運”改為“包裹的押運”,删除第七十九條,以下條文序號依次遞進。
26.原第一百零七條:删除“動車組列車旅客不辦理車票有效期延長,但可根據等候日數辦理車票改簽。”
27.原第一百零八條:“車站”改為“車站應予辦理簽證手續,通票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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