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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起兒童火車票購買標準將調高10cm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0-30 14:50:29  


 
9.第二十五條改為:

“直達票當日當次有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全程在鐵路運輸企業管內運行的動車組列車車票有效期由企業自定。

(2)有效期有不同規定的其他票種。

通票的有效期按乘車里程計算:1000千米為2日,超過1000千米的,每增加1000千米增加1日,不足1000千米的尾數按1日計算;自指定乘車日起至有效期最後一日的24時止。”

10.第二十六條:“車票”、“客票”均改為“通票”,“因病”改為“因病中途下車、恢復旅行時”,删除第二款“動車組列車車票只辦理改簽,不辦理有效期延長。”

11.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車站應當在開車前提前停止檢票,但應當在本站營業場所通告停止檢票的提前時間。”

12.删除第二十八條,原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


13.原第三十條改為:

“第二十九條 旅客須按票面載明的日期、車次、席別乘車,並在票面規定有效期內到達到站。

持通票的旅客中轉換乘時,應當辦理中轉簽證手續。”

14.原第三十一條改為:

“第三十條 持通票的旅客在乘車途中有效期終了、要求繼續乘車時,應自有效期終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車站起,另行補票,核收手續費。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15.原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改為:

“對乘坐臥鋪的旅客,列車可以收取車票並予集中保管。收取車票時,應當換發臥鋪證;旅客下車前,憑臥鋪證換回車票。”

16.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

“除特殊情況並經列車長同意的外,持低票價席別車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價席別的車廂停留。”

17.第三十四條改為: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車次乘車時,應當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車次開車前辦理一次提前或推遲乘車簽證手續,特殊情況經站長同意可在開車後2小時內辦理。持動車組列車車票的旅客改乘當日其他動車組列車時不受開車後2小時內限制。團體旅客不應晚於開車前48小時。

在車站售票預售期內且有運輸能力的前提下,車站應予辦理,收回原車票,換發新車票,並在新車票票面注明“始發改簽”字樣(特殊情況在開車後改簽的注明“開車後改簽不予退票”字樣);原車票已托運行李的,在新車票背面注明“原票已托運行李”字樣並加蓋站名戳。

必要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臨時調整改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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