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1
“行政拆遷”擬廢除
取消行政強拆,要用強拆時走司法程序。
>>現狀
根據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向法院起訴。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拆遷。
在實際操作中,經常是當地政府組織城管、公安等多個部門人員到場。多數情況下,由拆遷公司人員對建築實施拆除。
>>解讀
政府不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
法學學者薑明安教授說,按照現行規定,由政府部門責成有關部門做的強拆就是行政強拆。發放拆遷許可證的是有關行政部門,可以裁決是否強拆的也是有關行政部門,“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很不合理。
法院不是房屋徵收的當事人,立場相對中立、超脫,申請法院執行程序也更嚴格。有專家分析,取消行政強拆,客觀上會使政府盡量減少申請強制拆遷,努力與被徵收人達成補償協議,最大程度地維護了被徵收人的利益,在理論上降低了暴力拆遷的發生幾率。
薛剛淩說,騰退拆遷涉及到多元利益。比如,有時候要90%的人都同意拆遷了,還有10%的人不同意,那拆還是不拆呢?是哪怕還有一個人不同意,就不能拆遷嗎?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被拆遷戶漫天要價的情況。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時候,強拆還是有存在必要的,但要注意方式。
薑明安說,取消行政強拆,只能由法院裁決是一種回歸,本來所有的強制行為都應該由法院裁決,這是一種應該有的平衡。在整個強拆過程中,法院的監督也很重要,盡量避免問題的發生。
>>建議
培訓強拆執行員很重要
近年來,強制拆遷,包括行政強制拆遷數量不少,其中發生多起惡性事件。
多次參與新拆遷條例討論的薛剛淩教授認為,很多惡性事件都是在強拆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當前,培訓一批受過嚴格訓練的強拆執行員很重要,制定一套強拆的程序、規範,保證強拆時不出危險。而此前的新拆遷條例草案公示版明確規定,強制拆遷嚴禁採取斷水、斷電、斷氣、斷路等方式,逼迫被徵收人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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