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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將擴大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範圍。 |
中評社北京12月8日電/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新華社記者就此採訪了審計署有關負責人。
問:請您簡要介紹一下《規定》出台的重要意義。
答:《規定》的頒布實施對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規定》把組織監督、紀檢監督和審計監督有機結合起來,是加強領導幹部管理和監督的有效措施,使黨內監督制度更加完善,監督手段更加有效,有利於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
《規定》的頒布實施對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規定》將促進領導幹部推動科學發展作為審計目標,有利於引導領導幹部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促進領導幹部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思考、規劃和部署經濟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
《規定》的頒布實施對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規定》將領導幹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作為審計重點,有利於促使領導幹部增強遵紀守法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正確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推動從機制上、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規定》的頒布實施對加強審計法制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規定》是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有利於規範經濟責任審計行為,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科學發展,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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