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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遷條例施行 明確徵房應先補償後搬遷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1-22 08:50:49  


 
2 徵收房屋應先補償後搬遷

  歷程:兩次徵求意見稿中,都沒有明確規定“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目前條例則明確“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二次徵求意見稿中,僅在司法強拆中有所涉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徵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

  解讀:沈巋解釋,目前的規定意味著無論是自願搬遷還是強執搬遷,其前提都是必須補償到位,相比二次徵求意見稿覆蓋範圍更大。

  此外,條例增加了“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規定,沈巋解釋,原來拆遷補償款大部分出自建設單位,而不是政府,但建設單位申請拆遷許可證時也要提供金融機構補償款的證明,現在徵收由政府替代了建設單位,政府也需滿足這個要求,以保證在搬遷前補償到位。

3 被徵收人協商選評估機構

  歷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也經歷了反覆。第一次徵求意見稿曾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以投票、抽簽等方式確定。”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則删除了上述規定,代之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選定。被徵收人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目前的規定則為,“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解讀:沈巋表示,條例提供了選定評估機構方法的優先次序。徵求意見稿的規定會面臨如果每個人都去找評估機構的問題,這會造成評估周期拉長,對徵收不利,也有可能造成評估結論的差異越來越大的問題。

  協商選定意味著多數人選定一兩個比較統一的機構,評估周期不會很長,結論基本上能保持一致,並規定了多數決定、隨機的方式,是為了保證評估機構的選定不要太個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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