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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在會上發言。 |
中評社北京12月26日電/昨天,距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二次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結束還有5天,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召開研討會,對二次意見稿初步提出9方面修改意見,準備討論斟酌後於下周一正式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這將是北大法學者又一次就拆遷條例上書。
京華時報報道,去年12月7日,姜明安、沈巋、王錫鋅、陳端洪等北大五學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書,要求對老拆遷條例進行審查。其後,關於新拆遷條例的討論與修改被推向公眾輿論中心。今年12月15日,二次意見稿正式公開征集意見,至12月30日結束。
昨天,姜明安、沈巋、王錫鋅、陳端洪、張千帆、鄭振源、黨國英、熊偉等20餘位學者與會。學者們就二次意見稿進行了激烈討論,形成了初步的修改意見。同時,十多位被拆遷戶來到會場,除了聆聽學者的討論,還不時發表意見。
修改意見1關於徵收和補償的原則
1.強調公益前提
二次意見稿第二條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修改意見: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果公開的原則。
理由:二次意見稿與一次意見稿的第二條相比,少了“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規定,公益目的為原則,應該是不能缺少的。
2.全程公開透明
二次意見稿第三條規定: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修改意見: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公開透明的原則。
理由:“結果公開”原則是不全面的,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整個過程,包括徵收依據、理由、補償方案等都應該公開,除非涉及國家秘密。
3.徵收是最後選擇
修改意見:增加一條:通過其他方式可以實現徵收目的的,不得實施徵收;確需實施徵收的,應選擇對被徵收人損失最小的徵收方案。
理由:房屋徵收與補償還應該遵循比例原則。目的的正當,並不意味著手段的合法、正當,如最近媒體披露的上海靜安區“修改一個占地只有603平方米的地鐵出口,卻要征用約3.5萬平方米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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