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問,美國作為世界上暴力犯罪最嚴重的國家,公民的生命、財產和人身安全得不到應有的保障,每年約有1/5的人成為各種犯罪行為的受害者,這一比例居全世界之首,如此國家治理和社會治安,公民有何“人權”?再者,美國公民隱私遭到侵犯,警察濫施暴力和刑訊逼供現象嚴重,冤案錯案頻發,又如,美國極力標榜和鼓吹互聯網自由,而實際上,對互聯網的限制相當嚴格,公民“人權”何在?再如,美國失業率居高不下,貧困人口比例創新高,饑餓人口大幅增加,無家可歸者激增,公民根本就沒有“人權”;還有,種族歧視在美國根深蒂固,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貧困率居高不下,種族仇恨犯罪頻發,在美國移民的應有權利得不到保障,美國的“人權”僅限於權貴和金領階層人群?美國的婦女兒童權利狀況堪憂,婦女頻遭性侵犯和暴力,兒童生活貧困、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美國婦女兒童幾乎沒有“人權”;另外,美國在國際人權領域的紀錄劣跡斑斑,如發動的伊拉克戰、阿富汗等戰爭造成大量平民傷亡,此等視平民生死於不顧的野蠻行徑,那還有顔面提“人權”?
依美國人的人權觀與人權內涵理解的不得“大肆鎮壓公民社會團體和活動分子”、“限制網絡”等,按其意思,一個主權國家的政府連反政府組織和陰謀者都聽之任之,那有何主權可講?那好,即使提到這些,那美國為什麼要對一個元首——伊拉克第五任總統薩達姆處以絞刑,至於定的什麼八大罪狀,不都是美國憑空捏造的嗎?為什麼還要對一名“維基解密”創始人阿桑奇進行全球通緝,搞得全世界“草木皆兵”?還有,以美國為首的“侵略集團軍”即“白約”也好,“歐盟”也罷,每次發動侵略戰爭,理由總是那麼冠冕堂皇。
敢問美國好事者,明知道世界各國民族、宗教、文化、法律、社會制度迥異,風俗習慣、思維模式各不相同,卻每次責問別國“人權”時,偏以美國標準去衡量,且還“樂此不疲”。這豈不是無理取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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