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熱議個稅法修改
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20日提交常委會審議後,引發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的熱議。
以家庭為單位徵收個稅更公平?
金碩仁委員舉例說,兩個三口人之家,一個家庭只有一個人工作,月收入3000元,需要繳個稅;而另一個家庭三口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資2000元,不用納稅,顯然這種現象不夠合理。
對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20日在回答記者提出個人所得稅可否以家庭為單位徵收的問題時表示,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在確定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時,已經考慮了納稅人家庭負擔因素。比如,此次調整減除費用標準,就是按照每一就業者供養1.93人,測算就業者負擔的平均費用支出水平。徐顯明委員認為,不能以家庭為單位納稅原因在於:我國憲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主體是“公民個人”,家庭不是納稅義務主體。如果以家庭為納稅對象,需要先修改憲法。另外,稅收不能解決所有收入不公問題。階層間收入分配不公,主要靠立法,靠調整免徵額及完善稅率;群體間的收入分配不公,靠社會政策調整;對某個個體的不公,主要靠權利救濟途徑實現。
如何加大對高收入人群的稅收徵管?
白景富委員感慨地說,一個科學家辛辛苦苦搞了多年研究,最後弄一個科研成果,一下子獎勵一兩百萬,45%拿出去了。唱了一首歌20萬,拍一集電視劇要20萬而且還是稅後,這個問題怎麼辦?“大家提到那麼多的問題,其實是個稅法根本無法解決的。”
任茂東委員建議,在研究個稅的同時,要加大研究對其他收入徵稅問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目前實行的是分類稅制,主要是對工薪工作人員報酬徵稅,而不對其他收入綜合納稅。以固定工資收入為主的中等收入者成為納稅的主體,這也是我國收入和財富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問題是現在的個人所得稅實際上徵收的只是工薪所得,而領工薪的這些人畢竟是憑自己本事賺錢,相對來說他們已經負擔了很重的稅負。
他認為,我國真正的高收入者的主要收入來源是財產收入和其他隱形收入,因為其收入來源不固定,反而成為“合理避稅大戶”。很顯然,這樣的稅收結構和“富人多交稅,工薪少交稅,低收入者不交稅”的個稅基本徵收原則和宗旨相背離。這就需要政府認真研究對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