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25日電/《星島日報》今日刊登民選區議員莊永燦的評論文章,就港珠澳大橋項目提出自己意見和質疑,文章全文如下。
早前國務院批准了港珠澳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建設東接香港、西接珠海及澳門的港珠澳大橋,目標是完善國家的綜合運輸體系,提升珠江三角洲地區的綜合競爭力。港珠澳大橋涉及港、珠、澳三地互通,國務院把這三個南端的城市通過單“Y”形大橋連成一體,是一項“國策”。
廢報告= 頒禁制令
香港的立法會其後討論港珠澳大橋的興建,各政黨均支持撥款。港珠澳大橋全長近五十公里,整體工程耗資約七百三十億元,預計一五年落成啟用。珠海及澳門段早於○九年已開始動工,但香港段的工程卻一拖再拖,預計待一六年才可完工。若香港段工程再進一步落後,而珠澳段如期落成,完成工程的一端,便須呆等另外一端完工,才可銜接成橋。
今年四月十八日香港高等法院一名法官於處理一宗司法覆核案件,接受一名領取綜援的申請人的申請,下令撤銷政府的“環評報告”及撤銷政府批出的“環境許可證”,遂令港珠澳大橋香港段立即停止工程,全城嘩然!法官判決等同頒下臨時“禁制令”,逼令政府立即停止大橋的建造工程,直至環評報告達到及格標準為止。法官指政府“環評報告”雖已評估興建大橋後對整體環境的累積影響,卻沒有同時評估在“沒有”興建大橋情況下的環境影響情況(即所謂基評估報告)。
在普通法制度下,受政府行為影響的人士可通過“司法審查”證明政府的行為是越權,或證明政府的決定是極度不合理的。司法審查的標準是看政府的行為是不是越權,而不是政府的行為是“對”還是“不對”。
政府過去進行基建工程的環境評估時,從無做基評估,法官則視基評估極為重要,這便等同逼令政府實行法官訂下的新概念了。法官是否有權就“環評報告”內因沒有基評估便判報告“不及格”呢?政府就這項爭議已提出上訴,各界不宜對基評估爭議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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