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實供述”有望去掉
新京報:哪些公約的規則可能會納入刑訴法修改?
王敏遠:據我所知,這次修改中對公約的很多內容是予以考慮的,比如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這次就很可能要寫進去,解決我國刑訴法的“如實供述”與公約不一致的問題。我認為選擇有上、中、下三策,上策就是按照跟米蘭達規則相似的沉默權,中策是依照國際公約的要求,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下策是簡單地將“如實供述”去掉。
新京報:我們會選擇中策?
王敏遠:有中策已經很不錯了,已經是很重要的進步了。當然,這也有現實基礎。前些時間我去參觀一些公安機關的審訊室,有的已經不再強調“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了,說明有的偵查機關的破案,審訊的作用已經發生了變化,不再把撬開嘴巴作為偵查的主要方式了。
新京報:非法證據排除的規範上,我們已經做到哪一步了?
王敏遠:去年“兩院三部”頒布的關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比較徹底了,與禁止酷刑公約一致,禁止酷刑公約也只是要求排除非法言詞證據,沒有要求排除非法實物證據。從法治發達國家的相關規定來看,對非法實物證據往往也是酌定排除的,不是絕對排除。當社會具備相應的條件時,通過修改法律,規定非法證據排除方式促進偵查機關改變破案方式。
並非因冤案才反對刑訊逼供
新京報:改掉“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一句話,我們走了這麼多年?
王敏遠:強迫自證其罪,即使按照1979年的刑訴法也是不應該允許的。刑訊逼供本來就是我們禁止的。
新京報:為何刑訊逼供還是屢禁不止?
王敏遠:因為刑訴法中缺乏法律後果的規定,如果法律只是規定了不允許刑訊逼供,但是刑訊逼供得來的證據竟然可以用作定罪的根據,怎麼遏制刑訊逼供?
作為一種現象,刑訊逼供的原因很複雜。這和超期羈押的原因有共通的地方。比如利用審訊破案、靠口供找線索,這種偵查模式沒有改變,是導致刑訊逼供的重要原因。
新京報:也有人說,刑訊逼供的確破了不少案子。
王敏遠:冤假錯案背後往往有刑訊逼供,但並不是刑訊逼供一定會造成冤假錯案。如果認為刑訊逼供一定導致冤假錯案,那就是把偵查人員看成不是傻子就是壞人,這是不可能的。我們反對刑訊逼供不是因為一打就是冤假錯案,而是因為這是一種野蠻的、不人道的、違反人權要求的偵查破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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