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制度】
亮點: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罪
解讀:應確立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罪的原則,明確規定了以刑訊逼供等方式取得的非法證據將被直接排除,不得採用
此次修改將解決刑訊逼供列為重中之重。首先,應確立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罪的原則,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此次修改將與我國參加的《聯合國人權公約》相協調,將公民有權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精神寫入《刑事訴訟法》,不能把證明責任轉嫁到犯罪嫌疑人身上。其次,明確規定以刑訊逼供等方式取得的非法證據將被直接排除,不得採用。如有人仍然刑訊逼供,即使逼出了口供,也將因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而得不到採用,也就是“逼了白逼”。第三,在偵查訊問過程中,對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須全程錄音錄像,對一般案件可以錄音錄像。第四,對刑訊逼供的案件,應當由公訴機關舉證證明自己沒有刑訊逼供。
“我想刑訊逼供通過這幾個規定基本可以得到遏制。”樊崇義說,刑訊逼供的禁止,將反過來倒逼偵查機關轉變辦案方式,真正做到重事實證據輕口供。
亮點:電子證據有望納入法定證據種類
解讀:順應時代潮流,擬將電子證據納入刑事訴訟的法定證據種類之一
“電子證據擬進入《刑事訴訟法》。”樊崇義介紹,隨著社會的進步,科學技術的發展,電子證據的重要性已經越來越凸顯,此次修改順應時代潮流,擬將電子證據納入刑事訴訟的法定證據種類之一。
此次修改還特別強調了嚴格依法適用證據,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對於證人出庭難問題,此次修改擬規定,對控辯雙方有爭議的證人證言,證人應該出庭,同時對證人出庭的經濟保障和安全保障,也做了相應規定。
【偵查程序】
亮點:跟蹤、臥底等秘密偵查手段有望入法
解讀:為防止秘密偵查和技術偵查手段的濫用,對其規定了嚴格的使用條件
樊崇義說,隨著社會的進步,偵查機關已掌握大量的技術手段,比如指紋比對、監聽等,同時還有秘密偵查技巧,如跟蹤、臥底等。同時,毒品、受賄、反恐等犯罪活動中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較強的反偵查能力,使用一般偵查手段難以收集到足夠的證據。因此,此次修改擬將秘密偵查和技術偵查寫入《刑事訴訟法》。
“為防止秘密偵查和技術偵查手段的濫用,擬對其規定嚴格的使用條件。”樊崇義說,首先是使用的案件必須是重大疑難案件,特別是反恐、毒品、受賄等特定種類的案件;其次是必須符合必要性原則,即在採用普通偵查手段無法獲得足夠證據的情況下才能啟動特殊偵查手段;第三是審批程序的規範性問題,要嚴格控制、限制其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