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制度】
亮點:律師辯護權延伸至偵查階段
解讀:賦予律師申請調查權和委托調查權,律師在偵查階段有望具有辯護權
“還有亮點是將《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中的律師權利規定進行了基本銜接和協調。”樊崇義說,閱卷權、會見權基本得到了保障,在律師調查權方面,此次修改賦予了律師申請調查和委托調查兩種權利。
更重要的是將原來《刑事訴訟法》中“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改為“有權委托律師參與訴訟”。此前,律師在偵查階段只有法律咨詢權和幫助權,這次辯護權也正式延伸到了偵查階段。
【新設特別程序】
亮點:未成年人犯罪可適用附條件不起訴
解讀:對未成年人犯罪貫徹從寬政策,案件可適用附條件不起訴
樊崇義介紹,此次修改新增了數個特別程序,其中專門規定了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別程序。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論是在逮捕條件上還是在審判程序和法院的裁判上都要貫徹從寬的政策。
特別是未成年人案件還可以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即在給未成年人限定一定條件的基礎上,(比如一段時間內不再犯罪,不離開指定住所等)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但如果未成年人在此期間違反限定條件,檢察機關又可重新起訴。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還突出體現了刑事和解程序,即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達成諒解的,法院可依法從輕判處。
亮點: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送醫須法院裁判
解讀: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如要強制醫療須經過法院裁判
“此次修改還特別規定了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樊崇義說,此前對於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一般都是直接送精神病醫院,而今後如果要強制醫療的,必須要經過法院審判。只有真正有犯罪行為,法院裁判需要進行強制醫療的,才能送到精神病醫院去,防止侵犯人權的強制醫療發生。
亮點:違法財產處置須經過庭審程序
解讀:犯罪分子的財產必須經過法庭審理確定區分非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後才能進行處理。
“另一個特別程序是違法財產處置程序。”樊崇義介紹,之前對違法財產處置一般都由偵查機關直接處理,但實踐過程中,並沒有一個準確區分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和合法財產的程序。
此次修改特別規定,今後違法財產處置必須經過庭審程序。比如犯罪分子逃亡或者死亡,他的財產哪些是非法所得,哪些是合法財產應該由其繼承人繼承的,都需要經過法庭審理確定區分非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後再進行處理。
此外,對於之前社會反映強烈的偵查機關介入民間糾紛、經濟糾紛,利用刑事偵查程序干預民間經濟糾紛的行為,此次修改擬對此明確禁止,並明確了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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